一、案例简介

2013年3月22日,海联讯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11月14日,经查实,证监会公布对海联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海联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对海联讯、相关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没收保荐业务收入等行政处罚。

2014年7月18日,为维护因海联讯虚假陈述受到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利益,承担相应责任。海联讯4名控股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出资2亿元设立 “ 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 ,用于赔偿公众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 ) 接受基金出资人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及运作。此次专项补偿基金的设立引入了证券专业调解机制,丰富了纠纷解决渠道。最终圆满完成了补偿工作,短短两个月内,经过补偿金额确认、补偿金额划付等阶段,截至2014年9月 10日,完成有效申报、与海联讯4名股东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人数达9823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5.7%,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补偿金额达888827698元, 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8.81%。

二、案例分析和启示

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运作贯彻了 “充分补偿” 和 “便捷操作” 两大基本要求。与此同时,基金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流程优化和机制创新,更具可复制性和机制化,也更便于投资者参与。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的出资人为发行人主要控股股东,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

(一) 违法责任主体改正错误、主动赔偿是责任承担的应有担当

虚假陈述事件违法责任主体主动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赔付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失,是一种积极改正错误,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客观上也能起到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作用,是责任自负原则的应有之义。

正如证监会在2014年11月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所指出:“在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前,已充分考虑到:

(1)海联讯主动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2)主动减轻其违法行为对市场的负面影响。

海联讯主要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和杨德广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补偿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95.7%的适格投资者已获得补偿,补偿金额888277万元,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8.81%” 可见,监管当局正是对海联讯已出资设立基金,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的情况予以考虑后,对海联讯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今后发生类似案件时,我们希望真正的责任主体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都能够有所担当,主动出资设立专项赔偿基金,赔偿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

( 二) 建立投资者补偿长效机制

专项补偿基金的存续期间通常情况下为两个月,补偿工作要在短短的两个月内达到较高的偿付比例,需要每一个环节都按计划落实到位、高效执行。而诸如投资者交易数据及账户信息的获取、适格投资者的筛选及补偿金额的准确计算、客服工作的有效开展、适格投资者的联系、推广工作等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往往涉及诸多机构及人员的组织协调和积极配合,在专项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中均需全面、系统的考虑。专项补偿基金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达到 95%以上的偿付比例。可以说,高效的多方协调机制是推进补偿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为使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运作模式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需要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与推动。投保基金公司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接受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是投保基金公司的应有职责所在。未来,投保基金公司将继续总结专项补偿基金投资者利益补偿工作实践,做好类似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工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索赔经典案例丨海联讯案:大股东主动赔偿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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