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股民在面临索赔时都有很多的疑惑,有的过于乐观,有的过于悲观,都没有保持一个合理理智的心态。笔者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一下在实践中股民容易产生的误区,并给大家一一解答。

一、投资损失可以全部获赔。

上市公司虚假称述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如果造成股民损失,属于侵权行为,理应获得赔偿。然而,进入诉讼阶段,股民才会发现,法院在判定股民损失时会区分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市场风险。例如“汪雅洪与钱永耀、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无论是系统风险还是其他因素,均应是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且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是整个市场或者市场某个领域的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而投资者发生的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

因此,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处罚后,股民不能武

二、股民索赔人数多,可以坐享其成搭便车。

与外国的集体诉讼模式不同,我国的集体诉讼是需要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选择将同一被告的案件合并审理的模式进行。因此,在同一索赔案件中,如果受损股民没有提起诉讼,即使在起诉的股民获赔的情况下,虽然自己受损,也难以获得其他股民诉讼的“果实”。

三、看看别人的结果再决定起诉。

实践中,很多股民会将诉讼时效和案件审理期限混淆,认为只要案件还在法院审理,就可以等待结果,根据结果选择是否诉讼。然而,法院再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比较长,等到整体和解、调解或判决结案后,诉讼时效早就过了。

因此,此类案件,若股民等待案件出结果后再去起诉,很可能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旦超过,股民就丧失了胜诉权。一旦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将会直接导致原告败诉的结果。

四、急功近利,时间一长就丧失信心或直接放弃维权。

在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或诉讼时,股民面对维权之路,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并保持“坚持就是胜利”的信心,切莫因担心诉讼时间长或者担心缺乏获赔先例而丧失维权信心或者放弃维权。

五、股票一暴跌就直接向法院起诉。

然而,此类案件较为特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证券虚假称述的民事诉讼采取“行政或刑事前置”的模式,也就是股民须在证券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或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额行政处罚或受到法院刑事判决后,股民才可凭相关处理文书或公告以及以下材料启动民事诉讼。

七、索赔人数多,上市公司没钱赔。

尽管上市起诉,起诉人数不到当期股东人数的2%。就是迄今为止股民参与度最高的案件“京天利(300399)案”来说,其起诉人数也仅为占当期股东人数的5%左右。有很多投资者基于各种原因不会去索赔,包括亏损金额小、不知道可以索赔或者认为不会胜诉等等。因此,完全不必担心人数过多而导致上市公司没钱赔的情形。

以上就是实践中,股民经常会产生的一些误区,相信在解答后,股民会对索赔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股票索赔,投资者经常有的误区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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