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资金托管 固定收益 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书》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该种协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其“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案件索引】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民初XXXX号(2024年12月2日)
【基本案情】原告某城投公司诉称:XX年X月X日,原告某城投公司与被告某食品公司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出资XX万元,出资期限为三年,年化利率6%,被告杨某、伍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于XX年X月XX日向被告转账XX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某食品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X万元(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2、判令被告杨某、伍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某食品法定代表人暨被告杨某、被告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庭前未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某城投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资金托管协议书》、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收款收据及《关于立即支付拖欠收益金的通知》。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真实,足以支持原告的相关主张,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庭审调查,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相关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XX年X月X日,原告某城投公司与被告某食品公司签订了《托管协议书》,约定原告某城投公司向被告某食品公司注入资金XX万元,被告某食品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告每年按照投资金额的6%收取固定收益分红,不参与日常经营。被告伍某自愿为涉案款项提供连带保证。协议约定期限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双方同时约定,若被告某食品公司不按时支付原告固定收益分红,原告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协议。被告某食品公司在接到原告通知后三日内返还全部投资款,并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固定收益分红。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城投公司向被告转账XX万元,被告某食品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另经本院查明,被告某食品公司于XX年X月X日向原告城投公司转账XX万元,支付了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的固定收益分红。
【裁判结果】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2024)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某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某城投公司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利息自XX年X月X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伍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某城投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被告伍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食品公司追偿。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某城投公司与被告某食品公司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书》约定表明,原告某城投公司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因此该XX万元名为注资,实为借款。被告某食品公司在收到涉案的XX万元后,未依照协议约定按期给付利息。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并要求被告伍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杨某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融资的方式呈现多样化。投资和借贷作为两种重要的融资模式,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和规则。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资金合作协议表面上以投资的形式出现,但其本质却更符合借贷的法律属性,这种“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的现象给案件办理带来了诸多疑点。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出于规避法律、获取特定利益等目的,故意混淆投资与借贷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投资和借贷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性,如都涉及资金的交付与回报,这些相似性使得准确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并非易事。因此,研究投资与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下,我们结合本案案情,投资与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展开探索。
一、投资与借贷的法律特征
(一)投资的法律特征
1.权益性。投资者试图通过向其他盈利性组织投入资金,获得对被投资对象的股权、份额权益,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目的。成为被投资主体的所有者之一,享有参与决策、利润分配等权利。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和表决权。
2.风险性。投资收益与被投资对象的经营业绩有着“唇亡齿寒 相互依存”的关系,投资者需承担被投资对象经营失败、市场风险等带来的损失风险。如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市场的股价波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产大幅缩水。
(二)借贷的法律特征
1.债权债务性。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明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金和利息。
2.固定收益性。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收益通常表现为固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并不会随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而发生变化。只要借款人按时履行本息还款义务,出借人就能获得预期的收益。
二、投资、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要素
(一)合同约定内容
1.收益条款。若合同主体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显著的条款“无论被投资对象经营状况如何,另一方都能获得固定收益”,这更符合借贷关系中固定利息收益的特征。例如,合同约定投资方每年获得固定金额的回报,不与被投资方的经营利润挂钩,这种收益约定笔者倾向于借贷关系。
2.本金返还条款。投资协议一般不涉及短期固定时间内返还本金的约定,投资具有长期性,除非企业清算或有特殊约定;而借贷通常明确约定本金的偿还期限和方式。如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被投资方需无条件返还投资方的全部投资本金,该协议更符合借贷的特征。
(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1.签订合同背景。根据案件相关证据及庭审调查,深入了解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对于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至关重要。例如,一方急需资金周转,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签订的所谓“投资合同”,但从合同签订背景和融资目的来看,更符合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解决资金运转困难而向他人借款,而非真正的投资合作。
2.履行行为。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也能反映其真实意思。如果投资方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如未参加股东会、未参与公司决策,也未实际参与企业的运行经营,却频繁要求被投资方支付固定收益,这可能表明其真实意思并非投资,而是借贷。
“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涉及合同约定内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等多个关键要素。准确认定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应通过证据审查、庭审调查等措施,逐步提高二者之间法律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准确区分投资与借贷法律关系,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作者:王 新
原标题:《【参阅案例】某城投公司诉某食品公司、杨某、伍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投资与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