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东 总经理 劳动报酬
月29日,原告蔡某某不再在被告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且股权已全部转让李某,李某为被告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股东。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2014年额度为79.28元个人结算单,2015年额度为50960.73元个人结算单,2016年额度为37956.21元个人结算单(以上均由被告公司在2021年6月29日盖章、2023年8月11日由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字),2021年6月29日出
【裁判结果】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蔡某某给付203488.52元劳动报酬;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上诉至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要旨】劳动者具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虽曾为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但其在公司还担任总经理职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不得担任公司职务的约定,法律亦无相关规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就职期间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社保等不构成拒付劳动报酬的条件,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中详细记录了原告工资的年份、组成,应当系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作者:吴 楠、朱成庆
原标题:《【参阅案例】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公司的股东担任公司具体职务时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