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第二个虚假陈述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及第三个虚假陈述即“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破产事项”,杭州中院均认定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虚假陈述即“未按规披露对外提供差额补足担保事项”,具有重大性。
同时,依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基于此杭州中院酌情扣减案涉投资损失的70%,最终未按规披露对外提供差额补足担保事项引发的损失投资者最终赔偿比例是30%。
由于新规将诉讼时效界定为揭露日起算三年,2023年11月5日诉讼时效即将届满,而本次判决仅为一审判决,如果公司提起上诉,终审判决预计将会再诉讼时效届满后做出,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7月7日台州中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预重整,受违规担保事件引发9.5亿赔偿责任事件影响,公司净资产已经负数,2022年12月31日前重整计划能否落地是决定公司退市与否的关键,投资者还需注意风险。#头条文章发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