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时间限制?
这你就不懂了吧!快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案情回顾
2012年10月5日,原告赵某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购房款。原告称,案涉房屋竣工后,由原告占有并使用至今,在原告使用过程中,因第三人吴某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案涉房屋被司法查封,原告才发现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10月25日预告登记在吴某名下。原告认为,第三人某公司与第三人吴某之间并非真正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第三人向房屋登记机关所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不具备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法定要件,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行政机关为第三人吴某办理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法院裁判
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仅适用于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只有行政行为对不动产具有直接处分性的才能适用。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就案涉房屋办理的预告登记行为不属于此范畴,故只能适用最长五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原告赵某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五年最长起诉期限,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法官提醒
不同的行政诉讼类型,起诉期限的适用标准也是不同的,原告想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前提是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的,将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权利。
原标题:《【以案说法】起诉期限请知晓 主张权利要趁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