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行业,
销售环节的规范与诚信至关重要。
保险业务员违规推销“高息产品”遭解雇,
反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会怎么判?
来看今日案例。
龚某某于2012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在某保险公司担任保险业务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龚某某先后被评为公司的明星导师、销售总监等。
然而,在工作过程中,龚某某利用推销保险业务的便利,多次向同事及其家人、保险客户推介其他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登记的高息产品。他承诺,每存入10000元,客户每年就能获得8000元利息。面对如此“高收益”的诱惑,龚某某的很多保险客户和同事及家人在其手中购买了上述产品,但最终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成了“空头支票”。
众多购买者前往龚某某就职的保险公司讨要说法。保险公司在调查后,以龚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销售“两非”产品为由,依照程序向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龚某某认为公司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7.12万元。
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成立;二是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次向他人推荐、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以及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的行为。龚某某作为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利用特定身份进行非公司业务的行为,不仅造成相关受害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度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坚决杜绝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通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赔偿金。
关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向龚某某下达解除通知书的前一日,已经向其所属的某市中支工会送达了拟解除与龚某某劳动合同的告知函,该工会也于当日回复认可其处理决定,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的解除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认为龚某某存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以及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据此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无不妥,遂依法判决驳回了龚某某的诉讼请求。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主动熟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本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是履行劳动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只有知规守规、懂法用法,才能明辨是非、防患未然。同时法官提醒消费者,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切勿盲目轻信“高息产品”诱惑。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常利用人们贪图高回报的心理实施诈骗,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维权艰难。理性投资、警惕高息陷阱,才是正确的理财之道。
<!–article_adlist[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article_adlist–>作者: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