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卖纪念币是‘稳赚不赔’的理财捷径吗?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因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付出代价。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戴某与杨某计划借蛇年契机,合作炒卖纪念币盈利。约定若杨某未能按时交付,则双倍返还定金。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蛇年纪念币,杨某因未兑换到足值的纪念币,遂未能履行交付义务。2月10日,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解,杨某当场退还定金57050元。2月18日,由于戴某无法向下游买家交货,遭受60000元损失,遂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杨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案涉买卖合同标的物“蛇钞”、“蛇币”为2025年贺岁纪念币和纪念钞,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流通职能的人民币。本案原告戴某经营流通人民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将“蛇钞”“蛇币”作为商品,以超过货币发行面额的价格售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案涉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被告杨某应当返还戴某57050元。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关于定金双倍返还的合同条款也无效。因被告杨某未交付,导致戴某遭受损失60000元,庭审前杨某已返还戴某57050元。庭审中,法官释明损失分担机制,平衡双方过错程度。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自愿补偿戴某10000元。
薛钰晖
恩施市人民法院
崔家坝法庭庭长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流通职能的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属于国家法定货币。流通纪念币作为人民币的特殊种类,除了收藏纪念的功能外,还具有衡量价值尺度、实现商品、服务价值交换,作为支付和储存财富的工具的基本职能。溢价买卖、炒作流通人民币会导致其基本职能失控,破坏经济、金融市场秩序,滋生伪造、变造人民币的违法犯罪行为。收藏和兑换都应当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构办理。违法炒作流通货币除可能遭受经济损失外,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二十五条规定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24年12月16日起陆续发行2025年贺岁纪念币和纪念钞,其中双色铜合金纪念币1枚,纪念钞1张,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五)双色铜合金纪念币和纪念钞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纪念币炒卖失败,实际损失该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