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这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汉台区法院审理的首例关于具体涉及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案件。
案情概要
钱某系甲公司员工,该公司由赵某实际控制。2019年2月27日,钱某应赵某要求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随后甲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与钱某签订《代持法人协议》。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陷入诉讼,钱某也因此被限制高消费,对其生活造成较大影响,钱某不愿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多次要求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均未果后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的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需存在实质关联。经审理查明,钱某不是该公司股东、不实际控制公司、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其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且钱某已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途径进行变更登记。故对钱某要求涤除其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登记事项和总经理的备案事项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发展,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出于某些原因不愿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找人挂名。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因公司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当公司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也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挂名身份不构成豁免理由。因此,公民应谨慎为之,并注意留存书面证据,防止出现个人“背锅”行为。
供稿:黄 姣
原标题:《【案件聚焦】首例!汉台区法院审结一起企业法定代表人卸任“涤除登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