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索赔更进一步,最高院:通过资管计划购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人,可直接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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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一、关于通过资管计划方式购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出资人能否提起侵权诉讼的问题一审法院以陈*明、曾*伟的起诉违背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在认可一审法院前述认定的同时,适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裁判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适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陈*发排除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之外,适用法律错误。
以上:投资者通过资管计划方式购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能直接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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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安法律锐评:高院这一判决,在保护投资人权益上更进一步,为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严惩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破除地方法院保护主义,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良好示范。泉安法律理解,高院所指资管计划应包含: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公募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等,该类资管计划管理人均为持牌金融机构。在过去十余年间,各金融机构发行大量资管计划产品销售给合格投资人,相当于一部分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各种原因投资人损失惨重,部分为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与此同时,该类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有着千丝万缕的业务联系和利益关系,在代表投资人维权方面动力不足或顾虑重重,另一方面,投资人因上市公司欺诈面临重大投资亏损,投资人以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等由,认定管理人管理失职方面有着相当充足的法律依据,资管计划管理人面临着被投资人诉讼的风险。高院这一示例,免除管理人两难境地,将主动权直接交由投资人,投资人可以不通过资管计划管理人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制的一大进步,间接倒逼上市公司提升质量,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援引案例: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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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安,泉安法律咨询是国内专业的股票投资索赔机构,已为3000余名投资人挽回数亿元投资损失。泉安法务四大优势:1、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泉安法务聘有专业的证券分析师根据投资人的股票投资行为及诉讼时效,评估是否具有索赔可行性。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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