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今年首家因重大违法遭到强制退市的公司产生。2 月 2 日,*ST 博天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4 ] 2 号),确认了 *ST 博天从 2017 年到 2021 年连续 5 年年度报告弄虚作假的事实,并作出了对 *ST 博天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罚款 0 万元的处罚。
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础上,2 月 2 日,*ST 博天还收到了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 号)和《关于拟终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2024】0 号),上交所将依法依规对 *ST 博天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ST 博天连续 5 年财务造假,其公司股票退市是咎由自取。根据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 博天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34,739.8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11,801.6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68%;2018 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 109,847.8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50,144.7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23.80%。2019 年到 2021 年,则是虚减了一定金额的营业收入或利润。
连续 5 年财务造假,*ST 博天明显成了财务造假的惯犯。这样的公司退市当然不冤。这样的公司如果不退市,那还有谁该退市?那么该退市的就该是广大的投资者了。实际上,一家公司连续财务造假了 5 年才被强制退市,这本身就暴露出 A 股退市制度的软肋。对于一个规范的市场来说,上市公司连续 2 年财务造假,就该让其退出股票市场。
其实,目前 A 股市场的退市制度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涉及财务造假的退市规定是: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 2 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 2 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 2 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 2 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 2 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 2 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 2 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对照上述规定,实际上 *ST 博天 2017 年、2018 年 2 年的造假数据就已经符合了退市的条件,即末出台的退市新规是对 A 股退市制度的一次完善。
但从 *ST 博天此次退市看,A 股退市制度显然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财务造假退市方面,退市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根据上交所发出的《关于拟终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 2 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如果不是同时符合了 ” 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 ” 及占比超过 50% 这两项条件,哪怕 *ST 博天作为惯犯已经连续财务造假 5 年,该公司仍然还不会被强制退市。
为弥补强制退市制度的这一短板,对于财务造假类公司的强制退市制度可作进一步的完善。即在保留现行退市标准的情况下,再增加 3 种退市情形。一是某一年财务造假金额达到 5 亿元以上,且造假金额占公司对外披露金额的 50% 以上的,可直接退市;二是某一年财务造假金额巨大,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可直接退市;三是上市公司在 10 年时间内累计财务造假时间达到 3 年的,可直接退市。如此一来,那些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或者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公司都可以视情形而被直接退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