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女士投资损失445485.78元,被告贾晓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求是要求被告赔偿约105万元,法院仅支持了一部分赔偿诉求,其余损失法院认为是系统性风险因素所致,该投资者认为法院扣减的系统风险因素不合理,故提起了上诉。
这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唯一进入到二审诉讼程序的青岛中程投资者索赔案例。
2018年4月26日,恒顺众昇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自《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之日起,陆续有若干名投资者参加了索赔诉讼。
青岛中程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19年共有74名投资者立案。2019年共完成处理54名投资者的赔偿事宜,其中34人合计获赔金额约159万元。另外,有18人撤诉,2人法院判决不予赔偿。
青岛
由此可见,在
领到一审胜诉判决书的投资者张女士正符合以上范围。该投资者自2015年5月19日、5月21日以均价95.25元/股的高价购入恒顺众昇股票29200股,2015年8月4日,恒顺众昇公告涉嫌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后该股票就跌跌不休,到2015年8月底,恒顺众昇股价只剩42.68元。短短3个月,股价就跌掉了约60%,该投资者的账面亏损高达100多万。
而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恒顺众昇存在四项违法事实,包括:第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第二,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第三,隐瞒关联关系。证监会认定恒顺众昇与ASI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自2014年下半年起,恒顺众昇曾多次公告与ASI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7260万元的《特种设备合同》和折合人民币约40467万元的《高炉二期合同》,但是恒顺众昇却对以上巨额海外大单属于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情况作出了隐瞒。第四,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基于前述违规事项,证监会对恒顺众昇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多名高管、股东予以警告、罚款,恒顺众昇现任第三大股东贾晓钰也在受处罚人员之列。
司在2014年-2015年间刻意隐瞒了利空消息,发布误导性的海外大单和财务收入数据等,导致股价飙升,从而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高位买入股票受损,上市公司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恒顺众昇公司则认为投资者损失与公司违规受罚事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违规事件不会到影响公司股价,投资者损失是2015年间发生的股市系统性风险所致。青岛中院目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该张姓投资者的损失中,有44.5万元是恒顺众昇虚假陈述所致,其余损失为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其他所致。
恒顺众昇更名为青岛中程,更名免除不了法律责任。
2019年2月,“青岛市恒顺众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由“
担。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理念,法院判决由更名后的青岛中程公司来承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青岛中程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到2021年4月25日截止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三年诉讼有效期的起算点为证监会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具体结合本案来看,2018年4月26日,恒顺众昇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也就是说,本案诉讼时效从2018年4月26日开始计算,到2021年4月25日截止。
失胜诉权。
附一:青岛中程投资者索赔资料准备清单
,一直打到2015年12月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