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香溢融通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二、原告刘某等50人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一,宁波中院指出,根据已查明事实,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且在2019年1月12日香溢融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当天公司股票价格跌幅近9%。现香溢融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故对其涉案情形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二,宁波中院认为,本案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上证指数、香溢融通公司所在行业板块及同板块其他个股的走势存在波动,还存在主要股东之间的法律诉讼、股东减持以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的重大事件,但亦对股价造成显著影响,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且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合理的计算方式,故原告投资者因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应通过专业分析核定计算。

最终,宁波中院认定香溢融通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香溢融通应向原告刘某等49名投资者赔偿合计1440015.6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7897元。

香溢融通在2021年年报中还披露了投资者起诉索赔案件的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合计名自然人(53起案件)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761.21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其中33起案件已生效,起诉金额合计为3.09万元,判决金额合计305.31万元(不含诉讼费)。

此外,香溢融通表示,公司2021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5473万元,不包括股民索赔金。公司预计2021年股民诉讼索赔形成的或有负债为3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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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索赔案再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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