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通知,累计诉讼金额 85,774,282.83元。在已经收到的101个判决中,累计诉讼金额12,724,415.00元,共计判决赔偿金额(含案件受理费)2,219,838.62元。赔偿金额占诉讼金额近20%,从法院实际判决的赔付比例来看,判赔比多为30%。
一、案情回顾
鞍重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原因于2016年5月28日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7年 3月11日,鞍重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年 4月27日鞍重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 号,中国证监会认为鞍重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在2016年4月23日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大有能源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析
通过鞍重股份公告,其共收到280个证券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沈阳中院受理173个, 杭州中院移送107个,累计诉讼金额85,774,282.83元。沈阳中院受理的173个案件中,72个案件已撤诉,沈阳中院受理的173个案件,已全部收到判决书或撤诉裁定,杭州中院移送的107个案件,目前在移送过程当中,尚未收到开庭通知。通过查询资料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我们认为:
1.鞍重股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鞍重股份公司公告的《报告书》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不论鞍重股份公司对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有无过错,鞍重股份公司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鞍重股份承担投资者损失的30%部分赔偿责任
投资者的损失既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也受到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系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综合考虑虚假陈述的内容仅涉及披露九好集团的虚假财务数据,以及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法院酌情确定投资者投资损失的30%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损失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应由鞍重股份承担赔偿责任。
3.可针对其他责任方提起连带赔偿
本案虚假陈述行为系由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中介机构西南证券、天元所、中联评估以及利安达在对重组标的公司九好集团的尽职调查中未勤勉尽责所致。中国证监会同时对本次重组过程的责任方进行行政处罚。结合行政处罚,股民可同时针对九好集团、西南证券等相关责任方提起证劵诉讼,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