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金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决定书查明金正大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金正大公司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二)金正大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三)金正大公司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后投资者便陆续向金正大、万连步、大信会计所等相关责任主体起诉索赔。
此前,青岛中院一审中扣除一些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影响后,判决金正大赔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万连步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条件:于2016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19年4月30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参加诉讼。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
诉讼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