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

通俗来说就是明确

案件应当由哪家法院审理的制度

管辖权异议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被告认为受理本诉的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从而提出的质疑

近日,鼓楼法院发出《管辖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对涉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予以警示,告知对该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首案异议 依法驳回

2023年底,鼓楼法院受理原告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等被告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首案初立,乙公司在案件管辖权异议提请期的末尾向鼓楼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法院依法驳回乙公司的管辖异议。

随后,乙公司不服驳回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认定该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由被告之一的住所地即丙公司住所地法院鼓楼法院管辖。

批案异议 露出“马脚”

2024年3月,鼓楼法院接续受理原告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等被告的类同情况的票据追索权纠纷12件,此时,早已知悉二审法院认定该情况下鼓楼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乙公司故伎重演,再次针对这些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甚至异议理由都与首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完全相同。

“前案二审裁定很明确了,乙公司再三提出管辖权异议,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的主观意图很明显了。”

法官正告 不予审查

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被告发出《管辖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在《告知书》中释明,乙公司涉嫌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鼓楼法院对该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诉讼程序将依法继续进行。

法官提醒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滥用诉权,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进行滥用,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背离初衷,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此,法官提醒,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者,立身之本也。”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合理地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原标题:《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法院:不予审查!》


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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