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300427)投资者索赔继续提交立案,实控人自愿承担8000万赔偿

2024年4月29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红相股份,证券代码:300427)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自愿承担未来上市公司一定民事赔偿额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近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杨成先生出具的《自愿承担未来上市公司一定民 事赔偿额的承诺》,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杨成先生自愿承担未来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一定民事赔偿额,相关承诺事项具体如下:代承担金额:若公司因《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违法行为被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民事诉讼或其他形式的赔偿要求,且被人民法院判决或其他有权机构确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杨成自愿在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或其他有权机构确认的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金额中,替代公司向前述生效民事判决或其他有权机构确定的权利人承担8,000万元的金额。本人替上市公司承担的上述赔偿金额,作为对上市公司的捐赠,不再向上市公司追偿。

案件回顾:2024年4月3日,红相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 号)。证监会决定:对红相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13万元罚款。

经查明,红相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红相股份2017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欺诈发行:(一)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嫌欺诈发行;(二)20

之前,2023年4月29日,红相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相应对2019-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2023年5月12日,红相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红相股份(300427)股民索赔条件:在2018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红相股份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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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蓝盾股份、斯太尔、山西路桥、山东墨龙、抚顺特钢、藏格控股、中安消、银亿股份、宝利国际、三房巷、超华科技、三圣股份、中毅达、新纶新材、延安必康、祥源文化、香溢融通、金花股份、飞乐音响、中兵红箭、欢瑞世纪、圣莱达、济南高新、广东榕泰、辉丰股份、天娱数科、奥瑞德、金正大、海越能源、中潜股份、长园集团、工大高新、大东海、仁东控股、广州浪奇、宁波东力等等。

需准备的索赔诉讼资料:

1、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及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特别注意:对账单需要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资金账号、证券代码、股票买卖的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如果该股票目前还有持股,还需要打印库存股的清单。买卖交易较多的,除提供纸质版外,还请提供交易记录的EXCEL电子版。

2、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起诉签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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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300427)投资者索赔诉讼,实控人自愿承担800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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