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股票名称:锦州港(600190)

二、索赔条件:【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索赔不以抛售股票为条件!】

2019-04-17到2023-11-10之间买入锦州港(600190)股票,且在 2023.11.10收盘时仍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4、股民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用于胜诉后的法院执行

四、索赔流程:

1、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我们;

2、收到材料后一周内联系投资者;

3、签订委托手续;

5、等待判决与执行。

五、案件背景:

1998年和1999年,锦州港B、A两只股票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锦州港现集疏运体系健全,已建成泊位27个,其中油品化工专业化泊位9个(包括1个30万吨级油泊位)、粮食专业化泊位2个(5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9个(包括5个10万吨级散杂货泊位)、集装箱专业化泊位4个(均为10万吨级)、煤炭专业化泊位3个(均为10万吨级),年通过能力超亿吨。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31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6月1日,锦州港(600190)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9号)。

经查,锦州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六、案件进展:

   近年来,锦州港及公司相关股东频频因相关违规行为,多次被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

  其中,因年至2021年第三季度期间多期定期报告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辽宁证监局曾对锦州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曾因此对锦州港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裁、时任财务总监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此外,因存在违规减持情形,辽宁证监局还曾对锦州港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继续主动减持,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曾在2022年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

此次预处罚:拟对锦州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拟对徐某、刘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并对二人拟采取10年以上市场禁入措施;拟对鲍某钦、李某、宁某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拟对曹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在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已初步认定锦州港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七、赔付能力: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3营收28.16亿,利润总额1.03亿,一季报现金额有8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者权益677067万。股民维权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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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ST锦港、600190)股票索赔|四年财报虚假记载收预处罚+投资者可起诉维权,由沈阳中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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