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谷违法事实
证监会2018年3月对武汉凡谷下达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武汉凡谷在2016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其中2016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1559万元,虚增存货1559万元,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1.17%。另外,武汉凡谷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3811万元,虚增存货5370万元,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115.09%。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处罚决定书,已有武汉凡谷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法院也做出了判决。在武汉中院一审判决武汉凡谷应赔付投资者之后,武汉凡谷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已对该案的二审下达了判决,驳回武汉凡谷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索赔条件
表示,凡在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3月24日之间买入武汉凡谷,并在2017年3月24日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均
1、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3、加盖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事实依据:2018年3月5日晚间武汉凡谷发布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