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2022年9月10日,张三在步行经过某十字路口时,恰遇李四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通过路口,车人相撞,张三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行人张三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四承担次要责任。

李四所驾驶的小型轿车隶属于A公司,李四和A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A公司出租汽车给李四承包经营,而李四需按月向该公司交纳承包费。由于此次交通事故,李四被迫停运42天,他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其停运损失总计23100元。

行人张三辩称,李四停运原因是为调查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扣车,配合扣车期间的调查是公民义务,其不应为李四停运造成的损失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天的案例中,李四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张三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张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根据上述法律可以看出,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仅在行人、非机动车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因此,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其停运损失于法无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有读者可能会问,根据今天所述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哪怕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责任会限定在百分之十以内,难道真的“谁弱谁有理”吗?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关规定的出发点在于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同时优先保护弱者也是立法宗旨和司法的实质正义。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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