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黄某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存入 100 万元,他委托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邹某来买卖证券。后来他的股票账户亏损较多,于是他将邹某告上法庭索赔。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黄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邹某,在邹某的推荐下,他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后向自己资金账户内存入 100 万元。同日,黄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其中提到客户不得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客户本人承担。

虽然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实际上邹某在某证券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接受黄某委托买卖证券。后来股票账户亏损资金,剩余 33 万余元,这引起黄某的强烈不满。黄某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邹某赔偿损失 66 万余元及利息。邹某未答辩,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他们之间的合同效力应属无效。邹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明知法律规定仍然接受委托买卖股票,且案涉证券账户的资金损失与邹某操作股票买卖的行为直接相关,故邹某对案涉证券账户的资金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法院酌定邹某承担 70% 的责任。黄某明知邹某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证券公司履行风险告知事项后,仍委托邹某代其操作买卖股票,故黄某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承担 30% 的责任。关于黄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合同无效且黄某委托邹某买卖股票存在风险而非借款,故法院对这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邹某赔偿给黄某 46 万余元。


委托他人买卖证券,账户亏损是否可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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