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决:判决ST辉丰赔偿其中224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8719.92万元。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全省范围内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第一案。”金融庭庭长黄伟峰介绍,“本案生效后,后续针对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既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为类似证券群体纠纷的集约化解提供了范本。”

值得关注的是,7月16日当天,ST辉丰并未通过公告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进展。

案情回顾:ST辉丰虚假陈述,引发中小投资者索赔

2019年12月26日,ST辉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江苏监管局查明,ST辉丰涉嫌以下违法的事实:ST辉丰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ST辉丰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ST辉丰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江苏监管局决定对ST辉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金额不等罚款。

上述虚假陈述被揭露后,ST辉丰股价连续下跌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2019年年底,证监会对ST辉丰的信息披露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之后陆续有多名投资者提出民事索赔,要求ST辉丰赔偿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权利人登记公告发布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反响,有167名投资者陆续登记参加此次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通过线上和线下投票并行的方式,从167名原告中依法推选出3名代表人。南京中院又另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

值得关注的是限责任公司接受南京中院委托,为该案投资者损失测算提供了技术支持。

一审判决:ST辉丰赔偿224名投资者8719.92万元

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南京中院判决认定,ST辉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测算证券市场系统的扣除比例及原告损失进行测算。

7月16日下午3时,原告许某等230人诉ST辉丰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案在南京中院一审宣判:

一、被告辉丰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某等224名原告投资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总计87199203.78元,各原告应获赔金额详见附表;

三、驳回周某等6人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许某等224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辉丰股份承担败诉部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477797元。

今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相比普通诉讼方式而已,普通代表人诉讼方式具有明示加入、便捷高效、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等重要特征。

“一审判决非常鼓舞人心,虽然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新闻延伸:ST辉丰因业绩披露不准确被出具警示函

ST辉丰7月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差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ST辉丰在5月15日晚间披露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称近日收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由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值得关注的是,河北商人郭俊辉围绕5000吨草铵膦项目与ST辉丰产生纠纷,目前法院尚未开庭。

来源:e公司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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