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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山科技,代码:830815)等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重大进展,据公开信息显示,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投资者胜诉,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责任。在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这是保代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首案。
前距离蓝山科技索赔时效届满只剩四个多月,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
案情回溯,2021年11月12日,证监会发布〔202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蓝山科技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一、蓝山科技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蓝山科技2017至2019年度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构销售业务、虚构研发支出、虚列运费支出以虚增收入、资产和利润。2017至2019年期间,蓝山科技通过上述手段虚增销售收入共计81,092.2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共计8,848.32万元;(二)蓝山科技虚构处置出售资产。二、蓝山科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一)蓝山科技公开发行情况;(二)公司公开发行文件“财务会计信息”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三)公司公开发行文件“业务和技术”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四)公司公开发行文件“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综合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和欺诈发行两项行政处罚意见,证监会决定:对蓝山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起诉索赔。”(蓝山科技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
网上公开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