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要旨

上市公司发布包含财务造假信息的业绩快报,且该财务造假信息符合重大性要件,则预测性信息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故意造假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22年初,某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增长,整体收入规模稳步提升;风险提示部分称,本公告所载2021年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具体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后该上市公司发布2021年年报,年报内容与业绩快报无实质差异。后上市公司对业绩快报和年报中提及的财务指标进行更正,监管部门对此出具警示函。

2023年,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减营业成本进而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故意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受到行政处罚。

三、法院认为

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并在业绩快报中首次发布,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亦包含该财务造假内容。业绩快报虽属于预测性信息,但因包含财务造假内容,不受安全港规则保护,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

第一,预测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虚增利润总额约占当期披露金额一半以上。

第二,司法解释已规定,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本案预测性信息依据财务造假行为作出,更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

第三,业绩快报与年报数据基本一致,业绩快报相较年报数据早发布,上市公司因年报虚假陈述已被行政处罚,应当以业绩快报发布日作为实施日。

上海金融法院基于上述认定,确定了适格投资者范围及损失计算标准,本案投资者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已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实现多方共赢。

四、法官说法

本案由上海金融法院徐玮(审判长)、周欣、杨立转(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涉科创板上市公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环保等新兴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获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本案在法院的组织下,联合属地监管部门等机构,共同促成案件于诉前化解,有效降低诉讼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更有利于投资者快速获得赔偿。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四条 第一款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

六、实务观点

该案系上海金融法院首例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的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本案参照法院确定的损失计算标准,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极大促进了纠纷的快速妥善解决。

在证券市场中,预测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企业发展的预测性陈述,比如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存在不确定性、主观性,属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软信息。预测性信息的固有特征,决定司法实践不应按照传统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标准评价预测性信息。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6条新增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明确规定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构成虚假陈述,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该规则的意义在于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促进该类软信息被投资者公平合理利用。根据该条规定,预测性信息只有同时不触发三种例外情形的,方可落入安全港原则保护,免除承担虚假陈述责任。

本案虽不构成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任一例外情形,但本案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中预测的财务数据,系依据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作出,性质相较“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例外情形更为严重,故法院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认定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中的预测性信息故意造假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并据此确定业绩快报发布日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

 【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行业务、民商事业务、刑事案件。


证券股票索赔|上海金融法院首例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解析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