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受害方付出的必要维权成本是否应由责任人最终承担,做法并不统一。目前仅商标侵权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等有明确依据。其中,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表人的积极性,降低代表人推选难度。
一、合理费用的种类
(一)公告费
一般情况下,公告费是指通过公告方式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传票或判决等诉讼文书所发生的费用。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中,《若干规定》明确的公告事项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等,相关事项也可能产生公告费用。
(二)通知费
代表人诉讼通知的事项均是涉及原告诉讼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适格原告名单、调解协议草案、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上诉等,通知程序贯穿诉讼各个环节,相应也将发生一定费用。
二、代表人诉讼关于合理费用的已有判决
经检索公开判决,涉及合理费用承担的代表人诉讼有五洋债案、辉丰股份案、飞乐音
(一)五洋债案
实际支出情况审理查明后酌情确认为每人2000元,合计11万元。
(二)辉丰股份案
(三)飞乐音响案
94.5万元。
.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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