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证券市场作为宏观经济形势的晴雨表,市场行情充波动加剧,上市公司股价暴跌、大股东无法兑付的情形层出不穷,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上市公司股票处置的保留价的确定方式并不统一,为债权人申请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带来较大不确定性。鉴于当前国内基本都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梳理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在上市公司股票处置中的适用以及上市公司股票处置保留价的确定方式,以期为债权人在上市公司股票处置过程中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上海金融法院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处置是指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权后,当事人协商自行交易、和解以股抵债以及法院在股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网络司法拍卖等强制变价措施。”第十六条规定:“拟处置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小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小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者拟处置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虽大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大于人民币200万,但其数量小于该股票决定处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量,处置该股票不会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优先选择在股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第十八条规定:“处置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存托凭证,根据限售条件、解禁条件、案件情况可选择适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第十九条规定:“处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发行人在境外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股票或其他流通性较差的股票优先选择适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指引》)第十四条规定:“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变价:(一)拟变价股票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以上(含本数),或者股票长期停牌(六个月以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变价;(二)拟变价股票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以下(不含本数),符合大宗交易条件的,可以指令所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合理期限内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不符合大宗交易条件或者大宗交易后的剩余股票,可以指令所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三十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一般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变价。”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置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原则上优先采取拍卖方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层面,目前尚未有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上市公司股票处置经验比较丰富的上海金融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上海金融法院规定》及《深圳中院指引》等地方性专门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的优先性作出了一定程度上的创新和突破。例如,根据《上海金融法院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处置股票数量及交易金额上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优先采用在股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在处置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时,可选择适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根据《深圳中院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以下(不含本数)的拟变价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大宗交易的方式或者集中竞价方式卖出。
关于上市公司股票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拍卖变卖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上海金融法院规定》《深圳中院指引》等法律文件中,笔者梳理该等法律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股票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卖出的保留价确定方式如下:
经对比上述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保留价方式,《上海金融法院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丰富和创新。具体而言,上海金融法院对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首次处置保留价的打折幅度,较《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进行了收窄,有利于防止股票被贱卖,但也增大了处置中流拍的风险;而对于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上海金融法院均遵循了《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规定的处置保留价确认方式及其比例标准。此外,在拍卖程序上,相较于《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规定的最多可就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拍卖两次,《上海金融法院规定》确立了可启动三次拍卖的处置规则。《深圳中院指引》在保留价确定方式上,基本完全秉承了《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相关规定。
当下,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仍在,新冠疫情进一步加剧了经济压力,上市公司股票价值波动可预测性差。在当前国内基本都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背景下,笔者希望通过明晰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在上市公司股票处置中的适用以及上市公司股票处置保留价的确定方式,协助债权人在处置出险上市公司股票的过程中,选取最优处置方案,有效化解相关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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