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ST银江发布关于诉讼进展及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ST银江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并赔偿原告损失3632.29万元。

取财产保全措施。

3、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一审法院冻结银行账户2个(均为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冻结资金11707.97万元人民币。

4、公司认为原告浙商资管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缺乏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对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复议并采取其他相关救济措施。

*ST银江称本次浙商资管主张解除限售的涉案股票系公司因与案外人李欣之间的对赌协议而定向发行给李欣的限售股票。2017年,因李欣未能达到承诺业绩,且按约定交付涉案股票给公司,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欣,法院最终判决李欣将涉案股票交付公司,由公司以1元价格回购并注销。如李欣不能足额交付,则应将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补偿金支付给公司。执行过程中,因李欣已将涉案股票恶意质押给浙商资管,导致无法执行。浙商资管行使质权,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获得涉案股票。截至目前,李欣尚未完成对公司的业绩承诺对赌补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限售股即使质押,也不能免除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拟就业绩承诺作出股份补偿安排的,应当确保相关股份能够切实用于履行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在回复投资者咨询“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了原股东作出限售承诺的股份,是否需要遵守原承诺?”的问题时,明确表示:“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由于浙商资管的解除限售主张已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公司无法配合浙商资管办理涉案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值得关注的是,4月29日,*ST银江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

报告显示,银江技术财报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一)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事项。(二)成本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24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ST银江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免费报名关注公号“”(:99)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ST银江参与招投标项目5890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100条,专利信息227条。


*ST银江披露诉讼进展,或还面临受损投资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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