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李非易 上海二中院

本期主笔:李非易

商事庭审判团队负责人

(更多风采见文末)

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2024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Business Ready,简称BR)特别关注商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和公正性。作为上海二中院商事庭的一员,特别是商事速裁团队的一份子,如何通过商事案件的裁判为营商环境的建设注入底气?近期,我们团队办理的一起涉及21名投资人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了我的思考。

01/

协议与规则

是投资得以收回的底气

三个月前,团队收到一批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原告王某等21位投资人分别与某供应链公司签署了合伙协议,拟出资一定金额共同投资设立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最终目的是用于一资产上市项目。

此后,21位投资人向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支付了投资款,但始终未能被登记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也未行使合伙人权利,更未取得合伙收益,资产上市项目至今未见有上市前景,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拟申请的纳斯达克预留股票代码的预留期也已经届满。经协商,各方先后签署《退款协议》等文件,就退款事宜进行约定。供应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谢某也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以房屋担保退款事宜。但之后,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未能进行退款。21位投资人认为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于是将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某供应链公司、谢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伙协议并收回投资款,3名被告承担相应还款和清偿责任。

被告方则以投资人一方无权解除合伙协议、尚需进行退伙结算、投资款不应返还、谢某无需承担责任、部分佣金应当进行扣除等理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对21位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最大的争议在于原告是否可以退出合伙,回收其投资款。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投资都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项目可能大获成功,也有可能面临失败,失败时能否顺利收回投资,对投资人来说就显得至关重要。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的风险分担可由合伙协议约定。但该条第二款设置了一条底线,即不能约定某些合伙人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风险。上述两款规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平衡与协调。按此规则,在合伙企业和合伙项目亏损严重的情况下,原告方想全额收回投资恐怕是有难度的。但问题在于,王某等21位投资人尚未登记取得合伙人身份,此时如何处理,还需进一步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检索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中合伙合同一节的规定可以发现,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基本一致,但去除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底线规定,这为投资人的保本退出提供了解释空间:既然投资人尚未被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其可以不受合伙企业法的限制,但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则和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完成投资款的全部退出。此时,各方签署的《退款协议》就成为重要的依据,投资人的退款据此得以获得保障。可以说,民法典、合伙企业法所确立的退出规则与当事人及时签署的《退款协议》,就是投资人保障自己资金安全的底气所在。当然,这还需要法院的裁判来兑现。

02/

专业与协作

是当庭得以宣判的底气

商事速裁团队收到这批案件后,迅速进行了研判,综合分析一审审理情况和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发现除了投资人能否退款的问题之外,还交织着不少其他争议。经讨论,团队共归纳出四个争议焦点,分别为合伙协议能否解除、投资款应否返还、各被告的责任形态、投资款金额的确认。

尽管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总金额不小,且有一定处理难度,但考虑到投资人从2018年投资至今已经6年颗粒无收,且损失仍在继续扩大。案件能否得到高效妥处,关涉当事人投资权益。于是,我们决定由商事速裁团队的全部5名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充分发挥集智效应,将21个案件合并审理,尽快高质量地审理这批案件。

庭前,团队的法官、法官助理们共同围绕争议焦点对案件进行了讨论,梳理法律关系、辨明案件事实,并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全国各地类案进行检索比对。合议庭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针对四个争议焦点初步形成一致意见:

一、诸投资人虽然已经向资产管理合伙企业交付投资款,但并未实际取得合伙人身份,也没有完成合伙人的商事登记,现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伙协议;

二、根据查明的事实,资产管理合伙企业知晓并认可合伙协议,受协议约束,协议解除后,资产管理合伙企业作为收取投资款的被投资企业,应当返还投资款,某供应链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三、谢某以房产对返还投资款的债务进行担保,尽管未办理抵押,但应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被告方主张的扣除款项亦不能得到支持。

充分的评议和研究,是合议庭高效审判的底气所在。合议庭希望尽量能以当庭宣判这一方式,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审开庭当天,当当事人看到审判席上坐着五名法官时颇感意外和惊喜。庭审中,五人合议庭紧密合作,根据案情,围绕争议焦点,共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上诉人一方对上诉理由进行了部分修正和增加。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案情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依法保障各方辩论、陈述的权利。法庭调查与辩论完成后,合议庭休庭对案件进行了再次细致合议,并对原拟定的裁判理由进行调整与补充,进一步完善了论证层次与路径。

半小时后,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立案到宣判仅仅30天,投资人当庭获得了胜诉判决,投资权益得到了保障。

03/

公正与高效

是营商环境得以优化的底气

在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法官助理曾提出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这么一系列复杂案件,我们如果当庭宣判,会不会有点仓促了?这确实是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对于商事审判,公正和效率到底是什么关系?

商事审判直接关联到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分配,公正的商事审判,能够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减少因法律纠纷给市场主体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损失,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和经营安全感,能够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

而商事审判的高效性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样重要。毕竟,商法源自市场主体的交易习惯,这些规则的最初目的之一,就是承载着市场主体提高交易效率的期望。在瞬息万变的商业市场,对市场主体来说,“正义的迟到”有时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的落空。

因此,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核心,是商事审判的首要价值追求。效率是商事审判的重要目标之一,它关乎市场主体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诉讼周期,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公正和效率,一个都不能少。

回到之前的问题,答案也就明确了:一方面,合议庭决定尽快安排开庭,并当庭宣判,提高了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合议庭在庭前充分研判,全面检索,审慎合议,开庭后再度合议,反复斟酌并调整完善判决理由,这是为了确保公正。公正与效率,对我们来说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必须去兼顾并践行的理念与使命。这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企业放心开展经营的最大底气所在。

更多风采

李非易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第三届上海法院“十佳青年”

上海二中院青年审判业务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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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资款能否收回?当庭有了定论 | 至正-法官札记160》


投资款能否收回?当庭有了定论 | 至正-法官札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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