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泽达易盛公司存在欺诈发行、连续多年财务造假,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被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依法支持投资者追究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4月28日,投资者将泽达易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泽达易盛公司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月21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2023年12月,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以诉中调解方式结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5亿元全额赔偿。本案中,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高达99.6%。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案件调解后,赔偿款项通过证券账户全循环赔偿款项分配机制,自动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2024年1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所有赔偿款执行完毕,各方对调解结果均较为满意。此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一般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这一条款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代表人地位,并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有助于集中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通过公益机构代表、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同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代表人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并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全国性媒体或者法院公告栏等渠道进行。权利登记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三十四条: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以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其权利。未依照前款规定登记的投资者,可以自收到权利登记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其权利。投资者自公告规定的登记权利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登记其权利的,视为放弃依照本规定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不影响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上条款明确规定了权利登记的程序和期限,以及未登记投资者的权利保障。本案为妥善化解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平稳有序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司法实践范本,有助于持续优化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切实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保障中小投资者的胜诉利益,大幅缩减赔偿周期,通过一揽子达成和解、终局化解纠纷,减少事后连环追责,节约诉讼资源,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注入信心,为科创板及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泽达易盛欺诈发行,特别代表人诉讼保护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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