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天鹅”事件是指非常难以预测,且不寻常的事件,通常会引起市场连锁负面反应甚至颠覆。一直以来,资本市场上的“黑天鹅”事件屡次发生,如葵花药业实控人涉嫌杀人、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猥亵女童等事件,这些事件中是由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受到相关司法机关的调查,所造成的后果最终都反映在股价的暴跌中,无辜投资者们却因为这些事件蒙受了不白的损失,他们的损失又该如何弥补呢?

针对这些事件的产生,公司投资者们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问题:

1.

「 上市公司发生“黑天鹅”事件后应如何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的形象在交易过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黑天鹅”事件中对上市公司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而出现“黑天鹅”事件后,需要公司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在这些事件产生后,公司需要及时披露董事长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及时”在证监会的解释中,指的是触发披露时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2.

「 上市公司类似“黑天鹅”事件发生后,中小投资者应该如何挽回损失? 

比如在新城控股的案件中,中小投资者获悉董事长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于7月3日警方发布的通报中,这种信息发生后如果公司没有及时披露,新城控股公司的中小投资者们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向公司进行索赔。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不及时披露”则属于该条规定的不正当披露行为。而重大事件的认定需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新城控股公司的董事长被公安机关调查,显然属于“重大事件”。第六条规定:“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合上述规定,类似“黑天鹅”事件发生后,中小投资者只有在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作出后,法院才能受理提起的赔偿诉讼。就新城控股公司本次“黑天鹅”事件,只有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其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对其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或“其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后”投资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会依法受理。

3.

「 在非上市公司中如果股东、高管涉嫌刑事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是否能向公司及股东、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1)公司负责人的所有刑事犯罪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吗?

在非上市公司中,公司负责人受到刑事追究与股东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具有因果关系的是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即未尽到勤勉、忠实义务时,需要对公司、其他股东等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这两者之间会出现竞合,比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相应的造成了公司的损失,需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2)如果公司负责人的刑事犯罪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公司如何维权?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的损失,公司有权追究董监高的责任,并要求赔偿。“黑天鹅”事件产生后,因公司负责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导致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公司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公司负责人的刑事犯罪行为侵犯了股东的权益,股东应如何维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两条的规定在于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前一条是股东代表诉讼,后一条是股东直接诉讼,这两种诉讼有区别,前者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怠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由股东代位提起诉讼。后者是侵害股东的权益,维护自己的权益,直接提起诉讼。类似“黑天鹅”事件中,最容易对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董事、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影响较大,公司很难及时的追究责任,其他股东存在间接利益损失时,可以代位行使追偿权。而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直接的侵害,使得股东遭受直接损失,则其他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

(4)如果公司负责人的刑事犯罪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公司负责人因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混同、账目混同、业务混同等行为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时,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借款的主体是公司,合同相对性使得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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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天鹅”事件后,股东、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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