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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杉杉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经查,杉杉股份存在以下违规情形:1、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存在通过采购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累计占用17.88亿元。杉杉股份未在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2、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我局决定:对杉杉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杉杉股份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宁波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损股民可索赔。
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
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买入杉杉股份股票,且在2024年6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杉杉股份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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