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李亚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未上诉,判决生效,成功免除了抽逃资金股东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绝大部分股东因为抽逃出资,法院都会判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作为例外,将为类似案件提供一个参考。
案情简介012011年9月,甲注册一人有限公司A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并完成验资。2011年11月,甲以归还借款为由,将100万资金连同利息汇入其个人账户。2012年10月,甲将所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乙。2021年,乙以A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后因没有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丙诉至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执行过程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本。之后,丙以甲为被告,以A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要求甲在抽逃出资本息160余万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问题021、本案丙在住所地法院起诉甲,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甲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3、甲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01 丙在住所地法院起诉甲,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案由核心是侵权纠纷,即便甲构成抽逃,那么在抽逃行为发生时,已经产生了侵权后果,因此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地都是A公司住所地,丙住所地不能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应当由甲住所地或者A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认定丙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地,具有管辖权。
02 甲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修改后删除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规定,但是该删除并非是不构成抽逃出资的理由,只要股东的转款行为没有合法依据,依旧会认定抽逃行为成立,本案中,一审法院也认定了本次转款属于抽逃出资,但是2011年11月-2012年1月,甲个人账户向A公司汇款150余万,该证据证实甲之后有转入行为。从举证角度,丙所提供的A公司工商档案显示甲曾经有抽逃行为,甲提供的证据显示有转入,此种情形下,如果丙认为甲的转入并非是还款,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结合法律关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责任需要具备抽逃的形式要件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实质要件两方面的规定,在甲有转入资金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最终认定构成抽逃出资。虽然有的法院认为只要抽逃,就损害了公司资本充实规则,已经损害了公司权益,但是本案中,一审法院坚持了法律原则,强调对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两步审查,在有转入的情况下,不构成损害公司权益。
03 本案丙的债权发生于股权转让后,甲是否对受让股东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规定来自于《公司法》第20条(现公司法第23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受让股东乙以A公司名义为债务做担保,虽然担保有效,但是结合本案债权的发生原因,实际上系乙滥用权利,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法院判决03 律 师 信 息李 亚 伟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律协交通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
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治理、合同领域二十载,担任北京出版集团、新奥中国燃气集团、中福天工建设集团、中教未来教育集团等众多单位法律顾问。
执业领域
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代表性案例
贾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特大玉石走私案(通过有效辩护,刑期由十年以上减为四年);
某某盗窃案(检察院不起诉);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
肖某某诈骗案(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
袁某诈骗案(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
某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标的1.3亿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某能源集团光伏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1.8亿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HD某下属公司诉某建设集团追偿权案(代理建设集团,标的8000万,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冯某诉于某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代理于某,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著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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