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衢州一女子与同事骑车上坡出地库,小女孩骑车飞速冲下,接连与两人相撞,脸被磕伤。当事人称,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女孩负主要责任,其同事负次要责任,但家长要两人承担所有费用。

女孩骑车进地库撞上电动车 河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报道截图

行驶在地库出入口,也应承担责任。

  小女孩主责,骑自行车男子次责

监控视频显示,女子与同事骑车出地库,地库口一名小女孩骑自行车突然冲下,先撞到男子骑的自行车,又与女子电动车相撞,女孩身体扑倒在车上。行驶过程中,男子自行车越过地下车库中线。

据河南都市频道,当事人蒋女士称,小女孩脸磕破了,当时她家长不在现场,事发后,他们帮女孩报警并叫救护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她骑电动车无责,同事的自行车负次责,小女孩负主责。

  “毕竟同事被定了次责,我们觉得出一半就够了,但女孩家人一定要我们出所有费用。”她说。

  据长沙广电《星视频》官方账号,该同事每天上班还有副业,没精力与女孩家长协商,最终支付全额医药费。

该事件一经报道,引发广泛热议。有人认为,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女孩主责,家长要求对方全额赔偿不占理。有人说,以小女孩这种骑车速度,如果没有电动车拦这一下,会直接撞墙上,家长存在监护失职的情况。还有人表示,男子虽然骑自行车,但是缺乏安全意识,应该靠右行驶,被判次责不冤枉。

为何骑自行车男子被判次责,女孩被判主责?家长要求两人全额赔偿医药费是否合理?女孩家长是否监管不到位?事故发生地为地库,物业应该担责吗?

骑自行车男子被判次要责任,是因为其出库时未靠右骑行,而在中间线上骑行。小女孩骑车速度过快,且在下坡时未能有效控制车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主要责任。

付建表示,若本案中的女孩未满12周岁,应当在安全的、非公共道路上骑行,并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本案中,女孩家长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女孩行驶在地库出入口,应当对女孩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

此外,事故发生地属公共场所,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应确保场所内的设施完好、安全提示到位等。如果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骑车事故多发四川13岁少年骑车与电动车相撞被判全责

记者注意到,全国有多起未成年人骑车酿事故的案例。其中,四川德阳13岁少年骑自行车与电动车相撞,少年被认定全责。

据德阳日报,日前,四川德阳一名13岁的少年李某森骑自行车,沿泰山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泰山北路汾河路路口,突然超车进行右转,将右侧同向行驶的易某红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撞翻,造成易某红倒地受伤,车辆受损。

  交警调查后依法认定,李某森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故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北京房山法院公布了另一起案例,7岁男童骑自行车与小轿车相撞,法院判定监护人与肇事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2018年8月4日上午,7岁男童刘某在奶奶张某的看护下,骑两轮儿童自行车在家属楼下玩耍。奶奶张某在与他人聊天时,刘某骑车驶向楼东侧南北走向的道路,恰好王某驾驶汽车由北向南驶来,两车相碰,刘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

法院认为,王某驾车在居民楼区的道路上行驶,应当特别注意行人及骑乘非机动车居民的安全,王某未确保安全,与刘某骑行的儿童自行车相碰,造成刘某摔伤,王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减轻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交警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女孩骑车撞人受伤家长索赔全额医药费,律师:应按比例分担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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