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邱士杰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公告显示,邱士杰存在以下情况:
经查,邱士杰控制并使用“北京神马咨询有限公司”等5个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情况,以及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天首发展”股票,并且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决定对邱士杰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4,113.12元,并处以3,50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