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 孙春梅
在一起因瑜伽馆未能正常开业,消费者集体要求退还会员费的案件中,易县人民法院通过灵活运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成功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赵女士等71名消费者相继加入了一家新开设的瑜伽馆,并预交了不同额度的会员费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家瑜伽馆在收取了会员费后,却迟迟未能按约定时间正常开业,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与困扰。面对这一情况,赵女士等人联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瑜伽馆退还已缴纳的会员费用。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深刻意识到该案涉及人数众多,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法官决定启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即在众多当事人中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这不仅能够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还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官的引导和组织下,赵女士等71名消费者经过协商,一致推选出一名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代表人,全权负责此次诉讼事宜。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引入,使得原本复杂纷扰的群体诉讼变得有序而高效。
随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积极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针对瑜伽馆方面提出的资金周转困难等实际情况,法官一方面向其阐明法律规定和违约后果,另一方面也引导其从诚信经营、维护品牌形象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退款义务。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瑜伽馆同意在一定期限内退还所有会员的预付费用,并承诺在退款过程中保持透明公开,确保每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瑜伽馆还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随着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这起涉及71名消费者的退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此案办理过程中,法官巧用诉讼代表人制度,不仅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