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ST旭蓝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展情况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ST旭蓝存在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共计77.96亿元。公司聘请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并就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了《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105015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5条规定,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4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按照第9.4.4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据此,公司就东旭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目前,公司正积极督促东旭集团及其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持续努力改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截至2024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东旭集团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69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共计75.27亿元。
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54号)。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东旭蓝天、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要求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责令改正措施的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已发函要求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尽快根据其资金筹措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尽快偿还占用资金,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其他相关方正在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偿还占用资金。
3、公司加强对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关于资金占用、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事项的学习和培训,要求公司各层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内审人员重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公司在所有重点事项决策上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审批程序,杜绝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
值得关注的是,9月6日,ST旭蓝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32号、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0号),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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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ST旭蓝参与招投标项目142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