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日,中电电机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不及时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不准确,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相比2022年10月31日交易所纪律处分认定“公司于2021年12月末知悉上述问询事项,督促北控清能完成财务核算并提交回复”,本次监管措施明确“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获悉后未及时披露该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迟至2022年1月26日才披露《关于重组交易涉及分拆批准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本次分拆未能获得联交所审批通过,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义务时间点的明确,有利于锁定适格投资者区间和降低投资者举证责任。

上海对于中电电机因未及时披露重组进展的相关投资者索赔诉讼,我们已经完成了开庭,但是距离诉讼时效到期仅剩三个月,预计本案一审判决将在临近诉讼时效届满时下达。由于警示函明确了实施日,

值得关注的是,北控清能终止联交所上市的事件已经过了快三年,此前由于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明确具体信息披露义务时间点,导致案件实施日主张存在一定困难,现如今警示函的下达有望对推进案件的进展。


中电电机索赔:警示函明确重组进展披露时点,诉讼时效仅剩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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