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投资者权益保护成为了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在这片机遇和风险并存的资本市场中,依法行使自身权利,是每位投资者必备的技能。正值2024年世界投资者周,我们特别聚焦于加强投资者维权教育,向广大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普及维权救济法律知识。今天,我们将一起学习投资者民事赔偿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和投资者维权救济典型案例,了解如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民事赔偿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第四条调解申请可由当事人单方或共同向调解中心提出。

第五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

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调解事项受理范围包括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对象与投资者之间以及自律管理对象之间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三、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投资者维权救济典型案例典型案例:鲜某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案

2022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13名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某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据《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鲜某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罚没款作了相应保全,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判决鲜某赔偿投资者损失470余万元,目前保全款项已执行完毕,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本案成功实践了《证券法》有关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与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司法机关刑事判决共同组成了对资本市场犯罪分子的立体化追责,对于构建“大投保”“全链条”投资者保护格局,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振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的标杆作用。

典型案例:当事人主动提起R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案

20,而示范判决于之后生效。为避免管辖法院变更导致的裁判结果不确定性,降低诉讼成本,双方当事人基于与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过往合作经验,共同选择向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同意参照示范判决,由R上市公司就投资者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调解金额总计280余万元。本案是首起由纠纷当事人主动提起申请启动调解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是传统意义上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的延伸,体现了调解这一纠纷多元化解方式越来越被投资者与市场主体各方所接受,调解组织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化解领域的公信力、权威性在不断提升。

写在结尾

广大投资者应当积极了解投资者维权救济法律渠道,树立依法维权理念,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携手推动整个资本市场向着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打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投资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朝着我国金融市场更加稳定繁荣的美好明天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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