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显示,法院判决被告徐翔、徐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赔偿经过指定机构核算的损失,判决被告文峰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翔、徐长江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此前相关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相关被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时任文峰公司董事长徐长江欲减持其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双方经多次合谋后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部分文峰股份股票,徐长江转让部分股票后控制文峰股份尽快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利好信息,徐长江则通过二级市场连续买卖操作,控制文峰股份股价和交易量,以达到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目的。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文峰公司股票453977700股,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长江使用陈赛静等16个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卖出22747832股。
相关刑事判决认定徐翔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恶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拟的利多信息,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罪。徐长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优势地位,与他人合谋利用信息优势配合他人连续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操纵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后投资者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结论对徐翔、文峰股份等被告发起民事索赔,要求赔偿操纵市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在经过多次庭审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法院作出的是一审判决,此外此次一审判决采取示范判决模式,涉及四位原告投资者,此前曾向法院提交过操纵索赔起诉材料的其他案件尚需继续等待。不管是此次民事判决,还是此前作为证据的刑事判决,相关内容均应以判决书为准。
券市场案件,并已依法作出处罚,相关受损投资者如果因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而受损,亦可依法发起索赔。
场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培育投资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