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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科,600654)公告起诉招商证券,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中安科请求判令招商证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亿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并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一、招商证券被中安科起诉,索赔超15亿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为153150万元。
诉讼原因:因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招商证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亿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并退还财务顾问费 3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4)沪74民初884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签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协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的,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
2、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531,500,00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诉讼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起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
2、如本次诉讼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为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向投资者赔付款项在《重整计划》中已足额计提偿债资源,目前赔付工作已基本进入收尾阶段。
3、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中安科前身飞乐股份,成立于7年,1990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主营业务为智能交通、智慧医疗、网络安全、其他系统集成业务。
2014年2月,中安科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年12月,证监会决定对中安科立案调查。2019年5月,调查结果落地,中安科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主要违法事实有:
1、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
2、中安消技术“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中安消技术对以BT方式(建设-移交,BOT模式的变换形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15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二审改判,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原告李淮川、周向东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涉案金额737974.52元。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5,538.88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233.31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2,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
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就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做出判决,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须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分别在25%和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根据重大资产重组中独立财务顾问的规范要求和职业标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做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校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予以审慎核查,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等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结合本案事实,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瑞华会计师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瑞华会计师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招商证券和瑞华所在未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是全国首例未获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被追责并生效的案例。
三、招商证券被证监会“没一罚一”
2022年8月,招商证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证监会对招商证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置入资产评估值均有引用,存在误导性陈述;招商证券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对制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经查明,招商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招商证券担任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的基本情况
2013年5月2日,招商证券与飞乐股份签订《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担任飞乐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双方约定项目收费金额为2,500万元。2014年6月10日,招商证券出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报告》)。2014年6月11日,中安科公告了《财务顾问报告》。2014年11月,招商证券与飞乐股份签订《独立财务顾问和持续督导补充协议》,增加费用650万元。该项目招商证券共计收费3,150万元,项目主办人为陈轩壁和俞新平,其中陈轩壁为项目团队负责人,俞新平为项目现场负责人。2014年12月27日,中安科公告招商证券出具的更新后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招商证券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经我会另案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中安消技术与黔西南州政府签订《黔西南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项目总金额4.5亿元。据此,中安消技术出具了《关于“班班通”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业绩预测说明)和《盈利预测报告》,其中业绩预测说明预计2014年确认收入3.42亿元,占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中安消技术本部(不包含子公司)在手合同及意向合同总额约4.7亿元的70%,占中安消技术本部(不包含子公司)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5.3亿元的65%,占中安消技术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13.2亿元的26%。根据《框架协议》内容,中安消技术需要在框架协议内与黔西南州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自行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和还款协议,黔西南州政府积极推进上述双方签订合作合同。黔西南州政府出具的说明载明,该《框架协议》仅为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实施需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承建单位。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黔西南州下辖9个县(市、区)中5个启动了“班班通”项目招标,中安消技术参与2个县项目投标且均未中标。中安消技术在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知悉《框架协议》仅为合作框架协议、难以继续履行,原提供的《盈利预测报告》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编制并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评估报告关于“中安消技术评估值为28.59亿元,评估增值约为26.91亿元,增值率1,597.19%”的评估结论严重失实。
招商证券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招商证券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14年6月11日进行了公告。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资产评估值均有引用。具体主要体现:关于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情况引用了“中安消未来的营业收入预测有坚实的订单基础:截至评估报告撰写日,中安消及下属子公司已签订的各项重要合同2014年可确认营业收入……根据已确认部分收入占预测收入比例已达到73%,本次评估认为2014年收入预测总体比较合理”。“第六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显示:招商证券是在对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协议、公告等资料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在置入资产定价公平合理性相关分析中,采用了资产评估值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审计报告、2014年盈利预测审核报告。2014年12月27日公告更新后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置入资产的评估值均有引用。
三、招商证券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慎核查
1.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
案涉“班班通”项目的框架协议金额达4.5亿元,其中有3.42亿元计入2014年预测营业收入,占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中安消技术本部(不包含子公司)在手合同及意向合同总额约4.7亿元的70%,占中安消技术本部(不包含子公司)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5.3亿元的65%,占中安消技术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13.2亿元的26%。鉴于“班班通”项目对于中安消技术公司未来收益预测及资产评估具有重大影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将其作为审慎核查的对象予以重点关注。然而招商证券仅关注公司整体盈利的可实现情况,并未对“班班通”等具体项目予以充分关注。
2.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
“班班通”项目系政府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程序,有关框架协议中也明确约定由各区县与中安消技术公司签订具体合同,因此该项目收入实现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招商证券内核部门和证监会第一次反馈意见,对于“班班通”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情况、进展情况和盈利预测可实现性都予以关注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和发表明确意见,招商证券公司项目组仍未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事实上,自黔西南州各市县开始启动招投标后,中安消技术公司仅参与2个县样板工程建设且后续均未中标。招商证券公司系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在此之前如果采取一定的调查手段,例如函询、访谈、现场走访、网上查询公开招投标信息等方式应可发现中安消技术在已经启动的项目中并未中标的事实。从在案证据来看,招商证券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时,除了获取中安消技术公司提供的框架协议、当地有关政策性文件和样板工程开工文件之外,并无充分证据表明招商证券对该重点项目的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此外,从招商证券出具的对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核查意见来看,“班班通”项目3.42亿元的预测营业收入当年已无法实现。招商证券公司应对之前的评估值以及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提出质疑并进行核查,但其仍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盈利预测可实现性进行审慎核查,而是在2014年12月27日更新的财务顾问报告中仍然认可且引用之前的收益、预测数据和评估值,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对制作、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招商证券在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第六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说明:招商证券是在对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协议、公告等资料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在置入资产定价公平合理性相关分析中,采用了资产评估值及瑞华所出具的2013年审计报告、2014年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然而其对于在《财务顾问报告》引用的盈利预测、资产评估值等数据并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对投资者赔付情况,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招商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
二、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