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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王普杰介绍,据公开信息查询,这可能是我国首例在证监会没有监管措施情况下的投资者胜诉判决案件。
01、未受行政处罚,上市公司辩称“不具重大性”
获取的一份长春中院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述案件原告为某证券投资基金
案件起于万方发展的业绩变脸。2021年4月14日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长春中院认定,万方发展是本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且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应对原告相关期间的全部损失即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和佣金损失承担赔偿义务,且对于万方发展要求扣除此期间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中兴财光华未遵循审计业务的相关规范,没有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应对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和佣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显示,被告的万方发展辩称,本案中万方发展并未因案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结合万方发展主观状态、及时整改情况、万方发展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未因案涉事项受到影响的情况,案涉事项不具有重大性。查阅公告发现,对于上述年报修订事项,证监会确无下发行政处罚,深交所曾出具监管函,不过,也并未提及要采取监管措施。
对此,王普杰告诉,这也是本案最大的难点,即几乎没有相关判例参照。
“在过往的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胜诉案件中,各地法院通常会将证监会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作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重要的事实认定基础。而本次案件,证监会未对上市公司作出任何监管措施,就需要充分举证说明上市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普杰进一步表示,“本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实践,可为后续投资者提起诉讼作为参照。”
02、无监管处罚仍可索赔,或将成为常态
正如王普杰所言,当下大部份投资者索赔案件,仍离不开监管处罚的“帮助”。
这背后,主要是基于司法实践层面上的考量。张海峰团队进一步对指出,最新的司法解释取消“前置程序”,确实降低了投资者提起诉讼的门槛,不过,目前大多数维权案例仍然倾向于等待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落地后才进行,这主要是因为有了官方的处罚决定,可以作为一种有力的证据,能够大大降低诉讼的不确定性和成本,也有助于法院更快地查明事实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张海峰团队认为,若没有监管措施,投资者索赔可能面临四大难点:其一是证据收集困难;其二是责任认定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其三是上市公司抗辩力度大;其四,则是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提高。
“没有监管部门的认定作为依据,法院需要对上市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进行独立判断,这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张海峰团队称。
不过,随着投资者索赔领域的日渐成熟,类似万方发展的案例或将越来越多。浙,这类索赔诉讼,往往起源于上市公司修正业绩预告,以及互动平台发言不审慎等。
“现在刚放开行政处罚前置条件没几年,各法院支持力度也在缓慢升温中,也许再过一段时间,类似万方发展案的情况会变得常见起来。”孔聪指出。
“万方发展案索赔方的胜诉,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和法律意识。这一案例表明,即使在监管部门未实施监管措施的情况下,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例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新的判例和参考依据,有助于完善投资者维权的法律制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借鉴该案例的判决思路和方法,更加准确地认定上市公司的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张海峰团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