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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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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石一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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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本文刊载于《广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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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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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分割的理论基础

二、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分割的计算规则

三、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分割的配套考量因素

四、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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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未来收益型的财产权,与一般的财产型收益不同。在离婚诉讼中该如何分割股票期权收益一直是难题。在理论基础上,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应以其收益为分割对象,并应遵循现有收益分割的体系化原则,即以贡献作为其分割的基本原理。在贡献理论下,股票期权收益应区分三部分价值,即股票期权价值、行权成本价值、忠诚劳动价值,并以此确定股票期权收益分割计算规则的基本形态。其中,行权成本采取补偿原则,剩余的收益中股票期权价值与忠诚劳动价值具有同等性。而作为共同财产的忠诚劳动价值则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与股票期权持有期间占比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计算中还需考虑股票期权获得与行权的时间进行类型化的处理。同时,要依据行权成本的来源进行补偿,并通过贡献多少和是否恶意放弃行权的举证来调适个案中的计算。最后,对于分割的处理还需注意行权后取得股票的分割对公司利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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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离婚诉讼  股票期权  未来收益  贡献理论 分割计算规则  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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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 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以来,股票期权已成为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股票期权作为公司治理的工具促进了公司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法规也对

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当股票期权进入婚姻法时,其财产类型的认定及离婚时的分割规则均因规范模糊和缺漏而使司法实务无所适从。

从股票期权的性质来看,离婚时真正能成为分割对象的是行权后所取得的收益。但现行法中,《民法典》第1062 条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的确定性收益”如何分割有规定,对股票期权这类复杂而不具有确定性的财产收益该如何分割缺乏明确规定。

在立法规定模糊的情况下,司法实务对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的分割也未形成一致意见。学理上,对此也未达成有效共识,如果认为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在未来所获得的股票属于股票期权的代位物,那么该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而不可分割;如果认为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在未来取得股票也蕴含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功劳,那么就应当分割。此外,股票期权收益的分割还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也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等规定的规制。

鉴于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分割问题在规范、实务和学理上均存在争议,首先应厘清其是否可以分割以及分割的理论基础为何。其次在股票期权收益分割理论基础的指引下,要阐明具体的股票期权收益分割计算规则,进行类型化下股票期权收益分割的具体化。再次,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分割中还需配套考量行权成本补偿、举证证明以及影响公司利益时该如何处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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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分割的理论基础

对于收益的分割,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际遵循了一定的体系化原则,即贡献原则,该原则是各类型收益分割背后的统一原理。股票期权收益的分割应在贡献理论这一基本原理下进行。

(一)贡献理论作为收益分割的基本原理

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25 条和第26 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主要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1)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2)知识产权的收益;(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其中“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一般需以一定的基础性财产为基础,然后加上劳动贡献从而产生收益。对于收益的产生不仅考虑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投资”的贡献,也考虑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间接劳动贡献,如家务等。同样,“知识产权的收益”也以知识产权这一基础性财产为基础,加上必要的其他劳动贡献,如对自身著作的宣传、发明的推广等,才能产生收益。当这些劳动贡献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也需考虑夫妻另一方的贡献。这使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分割也遵循劳动贡献这一基础性原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实际也遵循了相似的原理。“投资”本身已蕴含了劳动贡献,且不应区分对“投资收益”是直接贡献还是间接贡献。同时要注意的是对“投资”的判断,只要“收益”由一方或双方的劳动付出所获取,就应认为是“投资”所得。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虽然在文义上排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但从对孳息和增值的判断上来看,劳动贡献依然是判断其归属的基准。首先,对于孳息的判断,只要是由劳动贡献产生的孳息,依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租金收益。其次,对于增值的判断,未排除基于劳动贡献的“主动增值”。因而,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或增值只要凝聚了另一方的贡献,另一方就有权请求分割该部分收益或要求进行补偿。

比较法上,无论是采取共同财产制的美国部分州,还是实施法定个别财产制的美国部分州,贡献理论都是最终财产收益分割的基本原理。实行法定个别财产制的德国也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收益被当作双方以同样方式挣得的,尤其是一方照顾孩子等家务劳动也同样为财产的增加作出了一样大的贡献,可见贡献理论也是德国法上财产分割的基本原理。

综上,对于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收益,都遵循贡献理论。这意味着只要收益中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贡献,即可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同时,对于劳动贡献也要承认非财产所有人的另一方配偶的劳动价值,承认其对家庭的贡献。

(二)贡献理论对股票期权收益分割的检验

由上可知,婚姻法中财产收益分割的基本原理为贡献理论。采此理论的合理性在于:家庭这一社会单元为人类社会的繁衍和发展作出贡献离不开夫妻之间的合作贡献。家庭是最注重合作的地方,夫妻之间亲密无间的合作才能使得家庭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因而,在家庭合作语境下,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不论夫妻各方对其进行贡献的方式,只要此种收益以主动贡献的方式产生,就推定夫妻对该收益都有贡献而成为共同财产。此符合贡献理论的基本原理,同时也能促进家庭中夫妻合作、家庭稳定和幸福。

贡献理论对婚姻中财产收益分割的作用逻辑在于:首先收益的产生需要付出相应的劳动贡献,而此种劳动贡献付出并不仅仅考量对收益的直接贡献,也要考虑家庭生活中的间接贡献,间接贡献也被认为是收益产生的原因。在家庭中的贡献不应当采取经济学上的数理运算,而是原则上同等对待。因为在维系家庭共同体和促进家庭发展视角下,夫妻各方是否尽到应有的职责对于家庭才是关键。两者的贡献方式可能有差异,但都应被同等重视。因而,在贡献理论下的收益通常因直接贡献与间接贡献相等重要而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股票期权收益在性质上与上述“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以及孳息、自然增值等”都有差异。同时,因为股票期权收益可能在离婚后行权才获得,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既未实际取得收益也未明确未来可否取得,因此也不符合上述财产收益的时间性要件。这导致股票期权收益无法归入现有的收益类型,其分割规则属于法律漏洞。

在解释上,对于个人财产也存在一种代位规则理论,即夫妻个人财产的代位物仍为个人财产。依此理论,若股票期权为婚前取得,则属于个人财产,其在行权后取得的收益理解为原财产的代位物或替代物,那么仍应作为个人财产。因此实务中,也有法院认为股票期权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买卖股票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买方有选择不行权的权利,一旦未行权则不存在可供分割的财产;又或认为“期权具有特定人身属性,而行权又需符合相关约定的特殊条件,也难以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有法院认为婚前获得股票期权是一种受益权,婚后行权获得的利益属于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然而,股票期权收益的取得不是单纯的代位物产生问题,股票期权收益的取得也需要付出相应的劳动贡献。同时,股票期权虽然自身无法分割,但其未来收益可进行分割,只要未来收益的产生源于夫妻双方的劳动贡献。由此,股票期权收益以贡献理论为基础,也有其正当性理由。

首先,股票期权是公司为激励员工而给予员工在未来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某一时间或时间段内,按照固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从股票期权的功能上来看,其为了消除传统薪酬制度对公司员工的激励不足,而使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收益成为企业长期利润增长函数,使得经营者在关心自己收入时必须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将受益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结合在一起,并使受益人的行为长期化。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因此股票期权本身不具有分割可能性。所谓的分割只有在股票期权获得未来收益后才可进行。

其次,股票期权也是在劳动贡献下才会产生相应的未来收益。股票期权的收益获取实际上取决于持有者能否使得公司发展壮大,提高其股票的价值,进而在行权时能够以低于现股价格的约定价格买入股票而获得收益。换言之,股票期权的收益需作为公司员工的一方投入时间和精力以劳动的方式才能获得,此与贡献理论的作用原理一致。作为公司员工的一方将时间和精力更多投入公司时,一方面其行权时的行权成本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财产从而使得收益的产生凝聚另一方的贡献。即使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行权的,另一方在家庭劳动以及其他家庭生活上付出的贡献也是在支持股票期权持有人能安心工作来促进公司的发展,此也与贡献理论的作用原理一致。

综上,股票期权在凝结夫妻双方劳动贡献后才能产生收益,因此股票期权收益的分割也应以贡献理论作为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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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分割的计算规则

在贡献理论下,股票期权收益的分割要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与婚姻关系之前与之后贡献的区分,并由此依据一定的计算方式来确定股票期权收益分割计算规则的基本形态。同时,由于股票期权的获得时间与行权时间不同会对分割计算造成影响,计算规则的基本形态还需根据个案进行类型化的修正以对分割计算予以具体化。

(一)贡献理论下分割计算规则的基本形态

在以贡献理论为基础的收益分割计算中,需区分各个阶段的贡献,即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股票期权行权期的比例作为分割计算的依据。在比较法上,此被称为时间规则(time rule)。根据时间规则,美国加利福亚州法院制定了一系列股票期权分割的计算公式。其中,对于那些主要是吸引员工来公司工作并对其过去服务进行奖励的股票期权,法院创设了Hug公式:

(DOH=雇佣日,DOS=离婚日,DOE=行权日)

另一项主要为补偿员工的未来业绩并作为留在公司为公司作贡献的奖励的股票期权,法院又创设了Nelson公式:

(DOG=授权日,DOS=离婚日,DOE=行权日)

这些公式实际都运用了“时间规则”,即以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在整个股票期权行权期(获得日至行权日的时间)的占比作为计算比例的依据。这背后实际暗含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贡献以“时间”作为计量基准,并由此计算夫妻双方贡献占整个股票期权最终收益所需贡献的比例。然而,无论是Hug公式还是Nelson公式都针对婚后取得股票期权的情形,对于婚前取得股票期权情形的计算需要再调整。同时,这些公式仅计算了“夫妻共同股票数量”,但对于这些股票收益如何再分割并未明确,也未考量行权成本对分割的影响。Hug公式等在原理上将贡献理论下的“贡献”转化为“时间”,这一思路是股票期权收益分割计算规则的基础。

从最终计算的角度,可借鉴Hug公式等创设的“时间规则”来衡量贡献占比。但最终如何进行分割计算还需考虑股票期权收益的形成过程。首先,股票期权的获得是对员工才能或工作贡献的奖励。因此,股票期权获得本身也有价值。此部分价值是对获得股票期权时点的个人的肯认,因此要区分股票期权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来确定此部分价值是否要分割。其次,股票期权最终能够行权,是员工忠诚劳动价值的体现,该部分价值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就需要以贡献理论进行分割。再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亦可能需要付出行权成本,这部分价值需要从股票期权行权后的收益中剔除。由此,股票期权的收益实际包含三部分价值:股票期权本身价值(获得股票期权的贡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促成价值(在公司忠诚劳动的价值)、股票期权的行权成本价值。我国实务中也认可此种分类,并认为行权成本是固定的,而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目的是“吸引、激励、挽留和奖励当选的董事、员工”,因此,在扣除行权价格成本后的股票价值中,股票期权本身价值、忠诚工作价值应作同等考量。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应以“时间规则”进行区分,即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中所占的时间比例为依据。股票期权所获取的股票价值减去行权成本后就是其纯收益。该收益依据股票期权价值和忠诚工作价值先均分,再根据时间比例计算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最后对共同财产依据贡献理论再分割。

综上,结合Hug公式、Nelson 公式以及股票期权收益获得与行权的本质,最终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的分割计算公式为:

(股票期权最终收益/2)*(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股票期权行权期时间)/2

此为股票期权收益分割计算规则的基本形态,具体计算时分割公式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股票期权行权期时间”这一比例将区分股票期权获得的时间与行权的时间进行调整。同时需注意的是,此仅为计算规则的基本形态,具体的分割仍要依据个案进行类型化调整。同时,具体的对股票期权收益的贡献亦可通过举证来证明并在个案中根据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形和夫妻双方的贡献状况予以调适,从而形成更为合理的分割计算规则。

(二)类型化下股票期权收益分割计算的具体化

由于股票期权的获得时间与行权时间不同,具体分割时需要类型化的考量,即通过区分股票期权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行权日是在婚内还是婚后进行,以具体化股票期权分割的计算。同时,作为一项财产性收益,其与个人财产等基础性财产产生的收益分割不同,后者在对收益进行分割后,基础性财产仍然存在且由于是个人财产而无需分割。股票期权的收益是股票期权的转化,对收益的分割实际上也将涉及股票期权这一基础财产。上述基本计算规则形态是将股票期权本身的价值与忠诚工作价值同等对待进而在最终的股票期权收益分割中进行均等分割。但这一处理是否在每一个情形中都合理,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而言,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获得和行权时间的不同,区分以下类型对股票期权收益进行分割计算:婚前获得婚内行权情形;婚前获得婚后行权情形;婚内获得婚内行权情形;婚内获得婚后行权情形。

1. 婚前获得婚内行权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就获得了股票期权,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行权从而取得相应的股票等收益。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行权,股票期权的收益已经明确,但还需区分行权后是否立即出售股票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1)行权后立即出售股票的,则收益已经确定,分割的对象为离婚时股票出售的收益。当然此时的收益产生源于两个阶段的劳动贡献:一是婚前获得股票期权至结婚日的个人贡献;二是结婚后至行权日的夫妻双方的贡献。因此,最终剩余的收益要扣除结婚前个人贡献部分对应的收益。此时,计算规则基本形态中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股票期权行权期时间”仍得以适用。

但有疑问的是此时的收益分割是否要减去婚前获得股票期权的价值?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公司员工婚前获得股票期权也是对其婚前劳动的认可,股票期权本身亦有一定价值,该部分价值理应作为个人财产进行评估后再分割。上述计算规则基本形态中将股票期权价值和忠诚工作价值同等对待实际是一种简化。具体仍需个案的考量授予股票期权的原因和行权的条件予以适当调整。此种调整当然也需要相应的举证来证明股票期权本身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忠诚工作价值,从而进行更妥当的分割。

(2)行权后虽未立即出售,但持有一段时间后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的,则持有期间属于投资。此时,收益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后的收益,另一部分是股票持有的投资收益。因为两者的收益原理上均要求付出劳动贡献使得公司发展进而提升行权可能性或股票价值,所以行权取得的股票与持有的投资收益都属于共同财产而可分割。同时,由于股票期权是在婚前取得,因此,分割时应将股票期权本身价值在最终收益中予以扣除。具体的扣除比例,仍需要在个案中通过股票期权授予的情况以及相应的举证来判定。

(3)若行权后直到离婚都未出售,此时所进行的分割涉及股票(股权)的分割,需要符合所在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求且不得因分割而损害公司利益。若无法分割股票的,则按照离婚日的股票价格(收盘价或评估价)进行收益计算,扣除股票期权本身价值以及婚前个人贡献部分对应收益再进行分割。若可以分割股票的,则按照前述方式计算收益进行股票数的分割即可。

2. 婚前获得婚后行权情形。第二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就获得了股票期权,但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未达到行权条件或未行权,而是在离婚后行权的。此时离婚时的股票期权价值仍不确定,离婚时能否以及如何分割就会成为疑问。如有法院认为婚前获得股票期权是一种受益权,婚后行权获得的收益属于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实,简单将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在离婚后行权所取得的收益认定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均非合理。首先,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只要凝结了夫妻双方的劳动贡献仍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股票期权虽在婚后行权获得收益,但能够在婚后行权也凝结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劳动贡献。因此,至少婚后行权所得的部分股票期权收益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其次,虽然离婚时股票期权收益仍不确定,但比照以个人财产投资股票在离婚日还未抛售时,尚可以离婚日股票价格作为收益衡量的方式,股票期权收益仍存在分割的可能性。实务中,有案例认为股票期权收益在行权前无法现实获得和确定,因此只能在婚后行权之后才能请求分割。这虽然符合《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3条中关于“离婚后尚未分割财产处理”的规定,但由于离婚请求时已知晓将来有股票期权收益可进行分割,那么更妥当的方式是在离婚判决中就对此一并判决,但分割的请求只能在行权后提出。若一方行权后拒不分割收益的,则另一方可直接依据生效的离婚判决请求强制执行,而不必另行起诉,以此节约司法成本。同时,在离婚判决中就为未来的收益分割提供了一次性完整解决方案,增强了当事人的确定性,有利于原生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当然,夫妻双方对此也可在离婚时就达成自行估价分割的协议,以此尽早解决争端,也使得另一方能够尽早地获得补偿。

由于股票期权离婚后才行权,一方获得股票后继续持有的风险和收益也不再由夫妻共享,因此以行权时所能获得的收益扣减股票期权本身价值以及婚前个人贡献部分和离婚后个人贡献部分对应收益才得到夫妻共有的收益再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贡献来进行分割。同样,虽然原则上是进行均等分割,但可通过举证证明劳动贡献在个案中予以调适。

3. 婚内获得婚内行权情形。第三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后才获得股票期权,并在婚姻关系内就行权取得相应的股票等收益。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行权,股票期权的收益已明确,但也需区分行权后是否立即出售股票。

(1)婚内行权后婚内出售股票。此时,股票期权收益转化为出售股票的对价,此部分对价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依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由于股票期权在婚内取得,股票期权本身的价值可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并无需扣除。最终的分割计算就是对出售股票收益的分割,原则上也是夫妻双方贡献同等重要而进行均分。

(2)婚内行权后离婚后出售股票。此时,股票期权的收益在离婚时其实已经确定,只是离婚时以股票形式存在,那么离婚时依然可以根据股票期权收益分割的基本公式对股票进行分割。只是因为股票期权在婚内取得,分割时并不需要扣除股票期权本身的价值。如果股票在离婚时受制于行权条件或公司治理结构需要等而无法分割的,则以离婚日股票的收盘价或评估价作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合来看,股票期权婚内获得婚内行权是最简单的分割情形。当然,也要注意依然允许个案中根据举证对夫妻双方的劳动贡献进行再计算从而更妥适的进行分割。

4. 婚内获得婚后行权情形。第四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在婚内获得股票期权,但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未达到行权条件或未行权,而在离婚后行权。此时依然面临着与“婚前获得婚后行权情形”类似的难题,即离婚时的股票期权收益仍不确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

同样,不能根据股票期权婚后才行权就认定离婚时无可分割的财产。因为婚后能行权也凝结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期权持有人配偶的劳动贡献,对家务、照顾儿童和老人等家庭生活的间接贡献也应予以考虑。

此外,针对离婚判决时,股票期权还未行权的问题,可在离婚判决中对股票期权未来收益先行明确如何计算分割。此时的计算,因为股票期权在婚内取得,在计算分割时就无需扣除股票期权本身价值。待离婚后,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取得收益后,另一方可直接依据生效判决要求予以分割。同样,个案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贡献依然可通过举证来进行更妥当的判定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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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分割的配套考量因素

上述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分割的计算规则还需要配套考量一系列相关的其他因素,如股票期权行权时是否有成本,成本由谁付出;具体贡献在个案中是否有差异;股票期权持有人是否存在恶意不行权等。同时,因股票期权最终取得的收益为股票(股权),其能否直接进行分割也需要考量分割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利益的影响。因此,在上述计算规则的基础上,还需要对配套考量因素予以分析,才能更好的确定离婚时股票期权的分割。

(一)分割计算中行权成本的补偿

在上述分割计算之后,还需注意行权时是否有成本以及成本的来源对分割的影响。若股票期权的授予是一种纯粹的奖励而没有行权成本则不需要考虑行权成本补偿问题。如果有行权成本,一般主要有三种来源:股票期权持有人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行权成本的来源虽然也是股票期权产生收益的贡献之一,但不能作为股票期权收益归属的依据,而是采取补偿原则进行处理。之所以如此处理,是因为股票期权收益的产生主要还是源于股票期权的获得(股票期权本身价值)与员工忠诚劳动以达到行权条件(忠诚价值)。

具体的补偿方式依据行权成本来源可作如下处理:(1)股票期权持有人以个人财产支付行权成本的,则此部分行权成本类似于以个人财产清偿了本应由夫妻共同清偿的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相同价值的财产。这意味着在股票期权收益按照上述计算规则分割时,应先特别考量股票期权收益对股票期权持有人个人财产支付行权成本的补偿。(2)股票期权行权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行权成本的,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付出的成本,这部分成本原本就应当平等负担,因此并不需要进行补偿。(3) 股票期权是以另一方个人财产支付行权成本的,则同样相当于一方个人财产清偿了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补偿。在依照计算规则分割股票期权收益时应先补偿另一方支付的行权成本,补偿完之后有剩余的,再按照上述计算规则进行分割。

(二)分割计算中的举证证明

上述股票期权收益分割计算过程中还涉及举证证明的问题。在一般行权情形下,对于另一方是否存在贡献,可以依据家庭的一般伦理和一般情形推定另一方至少存在需同等对待的间接贡献。但是如果一方举证证明另一方对股票期权收益的产生既未付出直接的劳动,也没有为该收益的产生作出协同性劳动(如专事家务、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则贡献理论下的收益平均分割思路将不再适用。实务中已有案例从股票期权持有人对收益的产生贡献大小的实际情况出发未进行平均的分割。也有案例从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达成看,离婚后2年内的辛勤劳动对股票期权收益的产生更大,认为应考虑各自的贡献程度来进行分割。实际的操作中,应先推定双方对股票期权收益均存在同等贡献,然后允许举证进行反驳。例如,一方举证为股票期权的收益付出了直接的劳动,而另一方在家务等间接贡献上并未达到同等程度。

另一项举证证明问题可能发生在股票期权持有者恶意放弃行权时。考虑到股票期权的特性,如果行权时股票的价格已低于行权价,则行权本身将造成亏损,那么放弃行权是正常的。如果行权有利,但股票期权持有者在知晓要离婚时或离婚后,故意或与公司恶意串通放弃行权从而使得最终无收益可供分割的,则属于故意损害另一方利益,应予以赔偿。我国实务案例中,有股票期权持有者以“本人个人原因”为由要求放弃自己的股票期权,而公司则出具证明,称“自收到书面声明之日起,已对放弃完成了依规处置”,由此股票期权持有者未获得任何形式的收益。法院认为将取得的股票期权以“个人原因”申请全部撤销,是故意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对此,放弃者有过错,故无论某公司作出何种“依规处理”,其均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此时,对于放弃行权是否是恶意的举证也采推定之方式。股票期权持有者应当举证其未行权的正当理由,如期满仍未达到行权条件等。此种举证责任的依据在于:一方面,股票期权作为工资、薪金的替代,其持有者一般不可能无缘无故放弃行权,因而凡弃权的应说明正当理由。另一方面股票期权持有者对公司和股票期权的行权等条件更为熟悉,具备更高的证据信息收集能力。根据证据信息的掌控能力,让更易收集证据的人负举证证明责任也符合司法效率。此外,对于股票期权持有者放弃行权的理由应当从严把握,尤其是在离婚后才行权的情形。

(三)分割计算中公司利益的考量

最后,股票期权行权后所获得的股票作为收益原则上可直接进行分割,但若股票(股权)的分割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利益,则应作特别考量。

由于股票期权授予的目的是让公司员工持有股票,一般在公司章程或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就已规定了股票期权持有者获取股票后不得进行转让的要求,因此原则上股票本身应当仍由股票期权持有者所有。这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 条以共同财产出资但以一方名义作为股东时的分割规则类似,因为此时为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公司法人财产的自主性,股票(股权)的转让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最终应当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其他形式的财产予以补偿,或者等到限售期结束后再行分割。

如果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对行权后所获得股票的转让并未有限制,则可直接进行股票的分割。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为保持公司人合性,应按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条的规则进行分割转让。同时,因新《公司法》第84 条已删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件,因此只需要考量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此来决定股权能否分割至另一方名下。

此外,要注意的是在股票期权授予条款中可能要求夫妻一起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保证股票期权持有者在获得股票后不至于因离婚诉讼而影响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公司股权结构等。此时,另一方即使因分割而获得股票也应遵守一致行动协议来稳定公司股权结构,保障公司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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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未来收益型的财产权,其收益方式虽与现行婚姻法中的收益类型不同,但在收益的分割原理上具有一致性。此原理为贡献理论,贡献既包括对收益产生的直接贡献,也包括在收益产生过程中一方对家庭生活的间接贡献。股票期权收益的分割以贡献理论作为基本原理,从而可形成股票期权分割计算的基本形态,即股票期权行权后的收益区分为三部分:股票期权价值、忠诚劳动价值、行权成本价值,其中行权成本按其来源先进行内部的结算补偿,而剩余的收益部分则原则上将股票期权价值、忠诚劳动价值同等对待而进行均等分割。对于忠诚劳动价值,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与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时间的比例进行计算,以此比例算出收益中作为共同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均分。因股票期权获得时间和行权时间的不同会对分割对象和比例计算等产生影响,因此在基本计算形态的基础上,还需类型化以对各种情形下的分割予以具体化。此外,最终的分割中还需考量行权成本的补偿;对于股票期权收益的贡献大小以及是否恶意放弃行权可进行个案举证。在最后的分割中,还需考虑对股票(股权) 的分割是否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利益等,在无法分割股票时也可采取作价补偿方式进行收益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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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马卓然

校对 | 管庆宇

审核 | 张文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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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 石一峰: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的分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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