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远兴能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该日,远兴能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24003号),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1.2021年1月,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就其与公司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事项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2年4月12日,公司就乌审旗国资与蒙大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2.2022年9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0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2021年1月,乌审旗国资将蒙大矿业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蒙大矿业补缴探矿权转让价款21.06亿元。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21年年报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披露蒙大矿业涉及诉讼的有关情况和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4.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3.2023年8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9号)和《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号),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且公司董事长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远兴能源称,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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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远兴能源曾用名: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