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标的或同一种类的,主体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为共同诉讼。但不一定可以共同审理,因为实践中的司法活动如果如果人数过多的话,一般会拆分为人数较少的诉讼,原因可能是会影响审理质量。

但是法律中同样有允许进行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也就是我们日常中接触到的“集体诉讼”概念。在中国法中,“集体诉讼”称之为“代表人诉讼”。

在三大诉讼法中,民法和行政法中都有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

《民诉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也有相同的代表人诉讼规定。

这里面的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代表人诉讼又分为两种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指的就是符合《民诉法》56条规定的,都可能成为共同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指的是:金融领域中小投资者的证券类集体诉讼,目前已经运作多年且是目前集体诉讼中运作最为良好的制度。先后出台的《证券法》和司法解释中,细化了证券集体诉讼的制度。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受损害的大多数是互不相识的中小投资者,形成了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惩罚力。

而跟代表人诉讼相似的制度,还有“公益诉讼”。目前明确的有两个领域“环境污染”、“众多消费者”领域。并且给予了检察机关范围更大的主动起诉和支持起诉的权限。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民事诉讼法》

其实公益诉讼很大程度上,是有可能转变为“集体诉讼”的,不光在学界有相应的探讨比如“《关于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而且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暗暗也联通了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的通路,公益诉讼被受理后,不特定的众多原告都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之中,作为共同原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梳理这些内容的原因,也是因为近期学校的食品问题、外卖问题又开始被报道出来,考虑到集体诉讼的起源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因为消费者属于众多且涉及金额较小的群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后,维权成本远远大于消费金额,但是这些消费者集合起来,涉案金额有属于较大的数字。于是代表人诉讼应运而生,能帮助这些人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能惩罚侵权者,形成良性的市场制度。

同理,在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中,针对实践中的“臭肉”、“臭外卖”的事件,同样也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让所有涉及的被侵权者都能够通过集体诉讼,简便快捷地获得赔偿,让作恶的企业和个人收到及时的惩罚,维护良法善治的市场经济。


我们的集体诉讼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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