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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6日,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以下简称 “晶华微”)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38号)。2023年10月14日,晶华微对外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8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面向广大投资者开展晶华微投资者维权委托征集活动,旨在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专业且有力的支持。一、晶华微证券虚假陈述事实根据《警示函》,晶华微存在如下问题:其一,公司 2022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的披露存在不准确之处;其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缙云县志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披露失准;其三,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审议程序不规范,且在审议后出现现金管理超出审批额度的情况;其四,公司财务章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予以使用。晶华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条之规定。公司董事长吕汉泉、总经理罗伟绍、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荣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相应的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二、虚假陈述重要时间点梳理(一)第一种情形:2023年10月14日披露《警示函》实施日:2022年7月29日前,即晶华微股票上市首日之前。揭露日:2023年10月14日,即晶华微披露《警示函》之日。投资损失计算基准日:2023年11月24日。若自揭露日起累计换手率在 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则以第 30 个交易日作为基准日。(二)第二种情形:若 2024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立案告知书》中立案调查的虚假陈述事实与《警示函》不一致实施日:目前暂无法确定,但必定在2024年11月16日之前。揭露日:2024年11月16 日,即晶华微披露《立案告知书》之日。投资损失计算基准日:截至目前尚未最终确定。其确定方式为:自2024年11月16日起,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特殊情况为:若自2024年11月16日起,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则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则以第30个交易日作为基准日。(三)若 2024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立案告知书》的立案调查的虚假陈述事实与《警示函》一致,则参照 “(一)第一种情形:2023年10月14日披露《警示函》”。三、投资者索赔条件(一)第一种情形参与晶华微 IPO 新股认购或者在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10月13日期间买入晶华微(688)股票,并且在2023年10月14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申请索赔。(二)第二种情形
在2024年11月15日收盘前仍持有晶华微(688)股票的投资者有望获得索赔。四、委托征集时间(一)第一种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2023 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二)第二种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2024年11月16日至2027年11月15日)内接受投资者委托。五、诉讼材料准备事项投资者决定参与索赔需准备以下必要的诉讼材料:证券开户营业部开户确认单和交易对账单:投资者可向开户营业部进行索取。身份证复印件:需备注 “仅供诉讼使用”,以确保个人信息在诉讼环节得到规范使用。委托书:在确认委托关系后,我们将以电子方式发送给投资者,投资者需按要求进行填写。六、索赔周期预估依据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一般情况,此次晶华微投资者索赔周期具有不确定性。短则数月,长则可能超过一年。此仅为预估,仅供参考。投资者参与索赔需做好心理准备,保持足够的耐心,积极配合程序的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依赖于投资者的积极参与以及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若您是符合索赔条件的晶华微投资者,请勿错过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请尽快准备诉讼材料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