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野村东方国际证券)
为加强投资者依法维权意识,引导投资者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对于投资者在面临权益受损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维权,以下是常见的维权途径:
协商
协商是指投资者在遭遇侵权后,直接和包括挂牌公司、中介机构和其他投资人等可能的侵权主体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分清责任,谋求一致,使纠纷得以解决的途径。
协商通常来讲是较好的维权途径。在所有解决问题的方式中,协商因避免了第三方的介入,尽可能避免了纠纷和矛盾的扩大,一般是最直接、最经济的解决途径,同时,因协商对于问题的解决是基于双方的合意,往往也是最有效率和较为彻底的解决途径。如果能够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问题,可以最大化程度达到双方的共赢。
调解
调解就是投资者将争议提交给相关机构,由相关机构帮助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通过协议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情况下,调解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业协会、证监会、或双方认可的其他主体主持下进行。
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愿地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例如,投资者与券商签订的股权委托买卖协议中,在“争议解决的方式”上就可以选择仲裁解决方法。投资者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时,需要注意,在约定时就要选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机构不明确,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我国各地的仲裁委员会均能受理投资者的仲裁申请。
诉讼
如果争议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上的救济,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相较于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诉讼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最强,但诉讼有特定的程序限制,投资者可能需要付出漫长的时间和大量的精力,还要支付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且胜负结果尚难以预料。因此,诉讼是各种维权途径中投资者成本负担较大的一种。
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民事诉讼,尤其是涉及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诉讼与其他一般民事诉讼不同,在起诉之前,需要提供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做出对侵权人的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的刑事判决方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这客观上也增加了投资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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