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2023年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慧充)召开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建立健全风险券服务时,未查询绿能慧充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建立健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