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晚,康尼机电(603111)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于2018年8月被证监会调查,此次立案调查历经三年时间。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康尼机电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包括:2016年7、8月,龙昕科技与康尼机电接触,筹划资产重组。2017年3月24日,康尼机电披露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报告书(草案),拟向廖某茂等16位自然人及4家机构购买其持有的龙昕科技100%股权。龙昕科技的交易价格为34亿元,占康尼机电2016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比例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6月8日,康尼机电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10月12日,证监会通过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11月30日,康尼机电收到证监会批复,并于当日签署《重组报告书》。12月1日,康尼机电披露《重组报告书》。然而在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2017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龙昕科技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未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式在正常业务基础上累计虚增收入达9亿元。
鉴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证监会决定对康尼机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时任康尼机电董事长陈颖奇、时任康尼机电副董事长高文明给予警告,另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由于康尼机电上述违法事实严重,根据证券法于司法解释,康尼机电的索赔条件暂定为:于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8月2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康尼机电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索赔。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康尼机电索赔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