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4)粤01民初418号
2024年3月4日, 本院受理原告陈铭益、阮存良等10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方炎林、李询、钟飞鹏、郭汉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本案原告共同推选,陈铭益、阮存良拟任代表人,同时本案原告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4年5月29日,本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4)粤01民初418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2024年10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民终4398号民事裁定,驳回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初418号民事裁定。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陈铭益、阮存良等10名投资者。
被告:方炎林,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李询,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钟飞鹏,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郭汉鹏,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钟飞
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1201。
法定代表人:钟飞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陈铭益、阮存良等10名投资者诉称,因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4月3日,揭露日为2022年11月5日,基准日为2022年12月16日,基准价为3.78元。各原告均于2018年4月3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2022年11月5日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产生了损失,本案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各原告共同请求判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977900.2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权利登记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
自2018年4月3日(含)至2022年11月4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2年11月4日闭市后仍持有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310),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4年12月17日之前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登记。
投资者一经登记,视为同意法院调
(二)诉讼代表人选任
拟任代表人:陈铭益,男,1
代表人权限: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即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对本案共同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如有异议的,可以于2024年12月17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2024年12月17日之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自身符合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案件受理费
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操作手册内容详见公告原文链接:
024/11/91515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