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在炒股群认识,张三声称擅长投资理财,可以代为操控股票账户。李四出于信任,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密码告知张三,委托张三买卖股票。当时账户资金有50余万元,又陆续追加投资20余万元。但此后一段时间股市出现波动,张三没有如实告知李四亏损情况,还保证能做平账户,若有损失双方对半分。
结果次年年底李四收回股票账户时,账户余额仅剩20余万元。其后李四多次要求张三弥补其损失,张三却一再推脱,李四一气之下将张三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炒股亏损50万元。
原告李四
之前说好的是“高手”我才同意你帮我操控股票账户,你却隐瞒亏损情况,造成这么大损失!约定好的赔偿也一直推脱,现在要求张三赔偿亏损50万元。,不同意分担损失。股市本就存在高风险,我按照股市特点、根据自身经验为李四管理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分担损失。
被告张三
股市本就存在高风险,我按照股市特点、根据自身经验为李四管理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分担损失。
根据上述信息判决,您是否支持李四的主张?
A、支持,张三造成了损失,应全额赔偿
B、支持,应按照约定赔偿50%
C、不支持,李四授权了张三,应承担股市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四和张三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张三作为受托人未能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其不如实向李四披露股票的实际亏损情况,致使李四没有及时止损,因此张三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由张三承担亏损的50%。